毛卓良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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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X与刘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毛卓良律师团队 时间:2020年06月13日 21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周XX为与被告刘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XX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30日、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2013年12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月利率2%。后被告支付了一个月的利息,其余本息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现诉请: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0万元及其从2014年1月25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被告辩称:该欠款并非借款而是赌债,系被告输给原告23000元赌款后按每天百分之五的利息计算累计而成,借条是原告胁迫被告所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因原告对其提供的借条提供了资金来源的证据,故本院对其所诉的借款事实认定属实。而被告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其主张的该欠款是赌债而并非借款的事实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借款合同关系未发现违法之处,应认定有效,原告诉请也未超出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X归还原告周XX借款30万元及从2014年1月25日起至全部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由被告刘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毛卓良律师,浙江万盛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一级律师,东南大学法律本科毕业,浙江大学研究生院研究生结业。1991年担任执业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衢州
  • 执业单位:浙江万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30819********6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知识产权、股权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