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诉人刘XX因与被上诉人郑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14)衢江商初字第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因本案须以其他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本院于2015年2月9日裁定中止审理本案,2018年1月9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XX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X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毛卓良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