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秋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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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与卢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发布者:吕秋莹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1日 10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原告在2011年8月10日同被告发生交通事故,后经(2011)章民初字第2443号判决书认定被告负事故20%的责任,2014年5月25日原告因脑室腹腔分流术后住院治疗,同年6月5日出院,此间共支付医疗费用50035.23元,现要求被告在责任范围内支付原告医药费用10000元,原告委托吕秋莹律师起诉维权。庭审中,对方卢某辨称,早在2011年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事故赔偿已经处理完毕,此次治疗与那次的交通事故无关,故要求驳回郭某的起诉。

经审理法院认定: 1、2011年8月10日6时30分许,卢某驾驶其小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G309线章丘市胡山林场路口时,与王某由东向南左转弯驾驶(准驾不符)无牌二轮摩托车(载郭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人受伤,两车损坏,王某负主要责任,卢某负次要责任,郭某无责任,后王某与郭某就其损失于2011年9月1日向法院起诉,(2011)章民初字第2443号生效民事判决书确认王某与卢某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比例为8:2。事故发生后,2011年8月10日,郭某住院治疗26天,中医诊断为:头外伤,2011年9月5日,郭某住院治疗59天,诊断为:重度颅脑外伤术后、肺部感染;2012年1月9日,郭某住院治疗12天,诊断为:急性阑尾炎、脑外伤术后、肺部感染;2012年2月2日,郭某住院治疗12天,诊断为:肺炎,重度颅脑外伤术后;2012年4月23日,郭某住院治疗11天,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术后、交通性脑积水、颅骨修补术后;2014年5月25日,郭某住院治疗11天,诊断为:脑室腹腔分流术后、右股骨颈骨折。为了证明我方委托人的主张,提供了2014年5月25日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花费票据,2014年4月23日住院病历、2014年5月25日的住院病历1份、诊断证明、费用清单、住院费单据、医保新农合报销凭证、民事判决书等证据。

经过吕律师的努力,法院认定:卢某驾驶机动车与王某驾驶的机动车(载委托人郭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郭某受伤,两车损坏,本院(2011)章民初字第2443号生效判决中已确认郭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本院予以采纳,对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后续治疗费卢重革应继续按本院确定的责任比例予以赔偿, 主张医疗费50035.2元,按20%的赔偿比例计算共1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主张原告已获新农合报销部分的医疗费16045.53元应从其赔偿数额中予以扣除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案属侵权类案件,该案郭某是基于卢某的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赔偿请求权,而郭某得以报销部分医疗费系基于另一合同关系,侵权之债与合同之债属不同法律关系,故郭某由本案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是否已获新农合报销与本案无关,不能作为减免侵权责任不予赔偿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卢某赔偿郭某医疗费10000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寄语 :发生交通事故不要盲目私下调解,即便调解建议咨询专业家童事故律师或者委托律师参与,避免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法律小常识《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吕秋莹律师,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领域主要涉及: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劳动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120********7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劳动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