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秋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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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吕秋莹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4日 33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玄XX与被告玄XX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玄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玄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玄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大一学费5258元,大一生活费9000元,共计14258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玄XX与刘XX于1999年8月19日生育原告玄XX,2017年11月8日玄XX与刘XX离婚,不再抚养原告,亦不支付抚养费。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本院,请判如所请。
被告玄XX辩称,原告已属成年人并现已上大学,没有丧失也没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属于法律规定应当支付抚养费的人,被告不同意支付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玄XX与刘XX于1999年8月19日生育原告玄XX,2017年11月8日玄XX与刘X离婚。2018年9月,原告考入大学,因学费、生活费起诉被告。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鉴于中国特殊国情,实际生活中绝大部分家长也是自愿支付子女的大学费用,但从法理学上而言,父母履行的只是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这种义务的履行不具法律强制性,子女可能直接向父母主张,父母可根据意愿确定是否给付。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玄XX的诉讼请求。

吕秋莹律师,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领域主要涉及: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劳动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120********7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劳动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