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吕秋莹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4日 14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黄X与被告张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黄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张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秋莹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黄X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张X赔偿残疾补助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万元;2、涉案费用由张X承担。
案情:张X从事交通运输工作,自2016年开始张X雇佣黄X担任运输车辆的装卸工,2016年7月11日张X驾驶鲁AXXX货车行驶至济广高速青岛方向0km处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黄X身体多处受伤,黄X向法院提起诉讼。
张X辩称,黄X是我处雇员,但是该事故是由第三人山东XX公司处的职工孙X造成的,该事故经鲁公高一认字【2016】第02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X本人不承担责任。而且黄X已经向上述第三人通过诉讼方式主张权利,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及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相应的判决,所以黄X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再向张X主张权利,请求驳回黄X的诉讼请求。庭审中,黄X提交了多份证据,代理人吕律师进行了充分的质证、辩论。
最终法院认为,张X雇佣黄X从事交通运输工作,工作过程中黄X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身体受伤,黄X向交通事故相对方主张权利并已得到实际赔偿。本案中,黄X虽主张自身伤情加重、伤残等级提高,要求张X赔偿损失,但对其伤情加重的事实、程度以及伤情加重同涉案交通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和因果关系,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对黄X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黄X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