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占锦律师
恪守诚信、勤勉尽责。近十年来专注民商事法律事务的争议解决与风险防控的研究,秉持通过多元化方式化解民商事纠纷,致力于为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而不懈奋斗。
18893115511
咨询时间:05:00-22:00 服务地区

故意伤害重伤二级判处缓刑成功案例代理词

作者:马占锦律师时间:2017年06月29日分类:刑事辩护浏览:1685次举报

辩 护 词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西藏蜀藏铭律师事务所接受喇某哥哥喇某某的委托,并征得喇某本人的同意,指派本所律师马占锦担任喇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喇某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查阅卷宗、会见犯罪嫌疑已对本案有了充分的了解。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喇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现就量刑方面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依法采纳:

一、案发基本情况

2015年5月3日凌晨三时许,被告人喇某在家中熟睡,隔壁邻居打牌的吵闹声将其吵醒,双方在隔空对骂后,喇某随即找隔壁邻居理论,楼道内争执不下,引发双方拳脚相加。打斗中,被害人平措达瓦和旺堆次仁势重,意欲将势单力薄的喇某从三楼推下去,几经挣扎的喇某悬挂在三楼楼梯扶手上。闻讯赶来的王文橡在二楼大声喝止后,喇某乘机爬上楼梯,从家中拿出水果刀将平措达瓦捅伤。本案事情发生的经过从喇某的供述和王文橡的证言中可以相互印证。侦查机关在讯问本案被害人平措达瓦,证人旺堆次仁、扎西旺姆时,三人对案发经过的供述存在以下虚假供述:

(一)平措达瓦等人在旺堆次仁租赁的房屋内打牌

平措达瓦、旺堆次仁的询问笔录中的陈述能相互印证,当晚四人在租赁的房屋内打牌。而扎西旺姆在询问笔录陈述的确是在与梅朵旺姆聊天声音太大吵醒了邻居。很明显本案证人扎西旺姆对引发双方斗殴的起因做了虚假称述。辩护人提请法庭注意,扎西旺姆与本案被害人之间有利害关系,其本人对案件发生经过的陈述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二)喇某先是被推下楼道,抓住三楼扶手乘机爬上楼后,才从家中拿出水果刀伤人

喇某讯问笔录中供述“……我们俩就在走廊上发生争吵,并引发了打斗,接着另一名男子也从出租房内出来跟我打斗,他们两人打我一人,在打斗中,他们两人准备将我从三楼推下去,我当时双手抓住了走廊旁边的栏杆,但是我的双脚都已经悬空。之后其中一名藏族男子还用脚踩我手。我朋友王文橡出来了喝止他们,我就趁着对方没有再踩我手的同时,爬上了栏杆,回到走廊上。之后我就直接回到我的房间,从我房间的抽屉里拿出一把折叠的弹簧刀,拿了刀以后我就直接上去刺了对方一名藏族男子一刀”。王文橡询问笔录对此事实的陈述印证了当时喇某是先被推下三楼,在王文橡喝止对方继续踩踏其双手的情况下,乘机爬上楼梯回到房内取出水果刀捅伤被害人。

本案被害人平措达瓦,证人旺堆次仁、扎西旺姆对此事的陈述却与上述人员不一致。被害人平措达瓦陈述:“在斗殴时,旺堆次仁是在劝架,放开喇某后,喇某随即从家中拿出水果刀捅伤自己,之后将喇某踢了几脚就晕过去了。”被害人平措达瓦绝口不提将喇某推下楼道的事情经过,故意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事实,颠倒案发起因。然而,本案证人旺堆次仁陈述,在喇某将平措达瓦刺伤后,由平措达瓦把喇某推下三楼,喇某在抓住三楼楼梯后悬空。两人对案件称述不同,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喇某存在以下酌定、法定量刑情节

(一)被害人对引发案件的发生具有过错

首先,深夜三点,组织他人在家中打牌,不注意对邻居正常休息所造成的影响,在提醒对方注意时,又遭到对方张狂的回应,这是激发熟睡中喇某心中怒火的导火线。引起喇某大动干戈的主要原因,不只是案发当晚的吵闹,隔壁邻居经常带人到家中玩至深夜,严重影响喇某正常作息,持续数月的忍耐,在被害人平措达瓦的激将之下终于被点燃。

其次,平措达瓦、旺堆次仁对本案事实发生经过的供述不一致,而本案犯罪嫌疑人喇某的供述,证人王文橡对案发经过陈述的一致性与其他几名证人的陈述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从事生活常识可以判断,两人对案发经过做了虚假陈述。试想,一个被刀捅伤的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应当是惊慌失措的,被害人是如何愤力将喇某推下三楼?在被害人流血不止的情况下,被害人又是何来要致被害人于死地的力量?三位证人对案件发生经过的供述不一致且相互之间存在矛盾,而犯罪嫌疑人喇某、证人王文橡的供述相互印证了当晚事发经过。辩护人有理由相信,被害人平措达瓦,证人旺堆次仁、扎西旺姆等人对案件发生经过存在虚假供述。案发时,喇某是被推下三楼悬挂在楼梯上后,乘机回屋取刀伤人。辩护人提请法庭注意一个细节,在当时喇某被推下楼道,悬挂在三楼楼梯扶手时,平措达瓦等人一直在用脚踩踏喇某的手,意图将其从楼上摔下去。在极度愤怒的情况下,喇某乘机爬上楼梯才发生了今天的惨剧。

最后,酿成惨剧的发生,与本案被害人平措达瓦意图致人重伤的行为有密不可分的关系。从构成犯罪的角度分析,被害人平措达瓦的行为追求喇某重伤或死亡的结果,只因王文橡的喝止,才停止了侵害行为,属于犯罪中止。侦查机关在调查本案时,一味的追求喇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也仅重视造成平措达瓦二级重伤的损害后果,却忽视了平措达瓦的行为。从喇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案分析,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平措达瓦对本案的发生具有过错。

(二)喇某属于义愤伤人

促使喇某实施伤害行为的内心起因,系被害人平措达瓦意欲将喇某从楼道内推下三楼,并在喇某双手抓住楼梯扶手时,平措达瓦用脚踩踏其双手的行为。内心想报复被害人又无力回击的现状,使气急败坏的喇某的心中,形成了一个强大的报复心理。以至于在一有反击机会时,就变本加厉的伤害被害人。丧失理智时的喇某心理愿望是否是追求被害人平措达瓦重伤的结果,从本案案发经过中分析,并不能得到肯定的答案。辩护人认为,喇某一时间的愤怒导致丧失理智后的伤害行为,不能作为认定本案被告人喇某犯罪动机恶劣的依据。

(三)没有事前预谋

本案伤人所用的刀具系喇某为方便切水果购买,事前没有预谋为当晚实施伤害行为购买刀具。在案发当晚,喇某没有携带水果刀前去与隔壁邻居理论,更没有事先准备使用刀具伤人。在实施伤害行为时,也只是一刀致人损伤。综合案发经过,喇某的犯罪手段、性质单一。

(四)在院内实施犯罪,且犯罪对象明确,被害人得到及时救治

案发时间在深夜三点,地点在出租房内,且当时有被害人的朋友在场,使得被害人在第一时间得到救助。深夜三点,院内无人出入,且被告人伤害的对象明确,相比一些性质恶劣的暴力犯罪,喇某的行为不会导致他人员受伤。辩护人提请法庭注意一点,被害人平措达瓦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不能排除在案发时,本身较一般人胆大易生是非的可能性,其本人踩踏双手握紧楼梯扶手的喇某就是有力的说明。

(五)案发前喇某表现一贯良好,无违法犯罪的前科,归案后认罪态度好

作为一名农民子弟,深知勤奋努力会带来财富,一贯按时上下班的喇某,在遭遇长时间的深夜吵闹时,一时无法控制自己情绪,酿成今天的惨祸发生,对自己的行为深感懊悔。在案发后被告人喇某并无拘捕情节,主动归案。辩护人经过多次会见,深感其本人忠厚老实,纵观全案证据,无被告人违法犯罪的前科,案发后能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工作,认罪态度良好。

(六)案发后主动归案

辩护人同意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存在自首的情节,但被告人案发前未预谋犯罪,主管恶性不大,犯罪动机并不恶劣、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且被害人对案件发生具有过错,应当按照《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减轻处罚。此外,依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常见量刑情节适用第四条的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七)归案后喇某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工作悔罪态度好

侦查机关所做的讯问笔录、视听资料及对证人王文橡所做的讯问笔录可以相互印证。且四次讯问经过喇某供述一致,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工作,如实交代自己所犯罪行。辩护人恳请法庭予以考虑悔罪态度依法从轻处罚。

(八)喇某有自愿认罪

在庭审时,喇某对自己所犯之罪供认不讳,自愿接受法律的制裁。恳请法庭予以考虑喇某悔罪表现,给予喇某宽大的刑罚。

(九)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一个农村家庭,将兄妹五个孩子抚养成人,本身家庭经济就并不宽裕,其兄长已成家立业。作为家中唯一的未组成家庭儿子,承担者对两位老人赡养义务。在此事发生后,家中变卖田地及所有值钱的财产,四处举债筹齐了九万元赔偿款,对一个本身经济条件不太宽裕的家庭来说已经倾家荡产。辩护人注意到,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取证的意见书中,关于公安机关侦查具体赔偿数额变更情况的要求。其事情的真实情况是被害人平措达瓦了解到了被告人喇某家庭确实存在困难,将原本的11万元赔偿款的要求变更为9万元。辩护人恳请法庭查明被告人家庭情况,及赔偿能力。恳请法庭对喇某从轻处罚。

综上,本案是一起义愤伤人案,案发时及时归案,且在案发后被告人主动配合办案机关的工作,及时供述自己的罪行,节约了司法资源,本人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事后又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恳请法庭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动机、犯罪情节、赔偿情况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9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给予被告人缓刑三年有期徒刑三年。

此致

拉萨市城关人民法院

                                西藏蜀藏铭律师事务所

                                      马占锦   律师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马占锦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0年
  • 18893115511
  • 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1年 (优于68.95%的律师)

  • 用户采纳

    556次 (优于99.74%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251次 (优于99.89%的律师)

  • 平台积分

    44415分 (优于99.04%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72篇 (优于97.53%的律师)

版权所有:马占锦律师IP属地:甘肃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78917 昨日访问量:106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