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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经验收合格的,是否应当支付利息?

作者:马占锦律师时间:2023年08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18次举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经验收合格的,是否应当支付利息?

建设工程的质量是集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智慧结晶,任意环节存在缺陷,都会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使得建筑成果丧失价值。概言之,使建筑活动的任一环节具有市场价值,就必须用质量合格作为验证标准。建筑成果涉及人民的财产及生命安全,涉及公共利益,是保障国民生活正常秩序的柱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建设工程质量标准作出了诸多的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经验收合格的情形下,对承包人结算工程款利息又会起到什么样的影响呢?本文试图解答此类情形下利息是否可以支付问题,敬请解读。

一、《民法典》生效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即违反效力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因本文对于违反效力强制性规范的情形作出如下归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签订合同的,应当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含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施工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一)工程总承包人未取得任何一项(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资质)资质证书或超越(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承包业务的;或者施工人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施工(劳务)任务的;

(二)没有(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资质或者具有不符合建设工程项目要求的(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较低等级资质的工程总承包人借用具有符合工建设程项目要求的(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较高等级资质的工程总承包人名义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具有法定资质的施工人(劳务分包人)名义的;

(三) 招标投标法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必须招标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

(四) 施工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但是,工程总承包人、施工总承包人、专业施工分包人将承包范围内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劳务作业资质的劳务分包人,应当认定为有效。

(五)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如果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的,该合同有效。

(六) 发包人无权处分发包建设工程的,其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二、发包人可否参照无效合同约定要求支付工程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欠付工程款产生的损失一般应认定为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费应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计算依据,但当事人能够证明其资金占用损失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可以结合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予以适当调整。

综上,无效合同情形下,工程款利息应当被认定为损失,可直接反映为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标准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计算依据,结合合同无效的过错程度、过错与造成的损失之间因果关系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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