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占锦律师
恪守诚信、勤勉尽责。近十年来专注民商事法律事务的争议解决与风险防控的研究,秉持通过多元化方式化解民商事纠纷,致力于为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而不懈奋斗。
18893115511
咨询时间:05:00-22:00 服务地区

同一建设工程分别签订多分施工合同均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应当参照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并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

作者:马占锦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61次举报


同一建设工程分别签订多分施工合同均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应当参照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并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

汕头某公司第八工程公司、秦浪屿某公司、中泰某投资公司于2007年3月1日签订《工程保证金使用约定》表明,在涉案工程招标前,秦浪屿某公司与汕头某公司已就涉案工程由汕头公司承建达成了合意。双方经招投标,将上述合意体现在2007年4月19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依据前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秦浪屿某公司与汕头某公司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从案涉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看,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79150668元,但秦浪屿某公司与汕头某公司签订的《工程总承包补充协议》约定工程价款为1.985亿元。诉讼中秦浪屿某公司与汕头某公司均认可施工过程中工程量范围未发生变化。双方对于上述两份协议之间存在的差价,签订《建设工程补充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外新增加的工程量及配套工程为由,申请直接发包。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又签订了《工程总承包补充协议二》及《工程总承包补充协议三》,对《工程总承包协议补充协议》进行补充约定。上述事实表明,双方当事人虽然通过招投标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实际上双方另行签订《工程总承包补充协议》,对于合同价款进行重大变更,并实际履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价款明显低于涉案工程合理成本,并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招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本案所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亦应当是无效。汕头公司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时,设计单位仅出具了部分图纸,上述合同根据当时出具的图纸约定的工程价款。设计单位于2007年10月份才出具全部图纸,故后期签订的合同约定价款为1.985亿元。双方当事人约定工程造价为1.985亿原的《工程总承包补充协议》签订于2007年6月,并非同年的10月,汕头公司针对上述合同约定价款的巨大差距所陈述的理由,不具有合理性,法院不予采信。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照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秦浪屿某公司与汕头某公司签订的《工程总承包补充协议书》及《工程总承包补充协议(二)》《工程总承包补充协议(三)》应认定无效。本案《工程总承包补充协议》签订的目的是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工程总承包补充协议》约定价款之间的差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存在合同中约定工程量增加及配套工程。因此,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同意该份合同约定的工程可以直接发包方式签订合同,建设委员会将该份合同登记备案,均不能产生对上述合同效力进行补正的法律效果,上述合同亦应当认定无效。

 


马占锦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0年
  • 18893115511
  • 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1年 (优于68.96%的律师)

  • 用户采纳

    556次 (优于99.74%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251次 (优于99.89%的律师)

  • 平台积分

    44415分 (优于99.03%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72篇 (优于97.54%的律师)

版权所有:马占锦律师IP属地:甘肃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79270 昨日访问量:167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