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机构分别按照定额价格和市场价格做出鉴定结论的,在确定工程价款时,一般应以市场价格确定价款
关键词:工程价款、定额价格、市场价格
建设工程工程价款确定,按照《民法典》793条规定,遇无效合同时,按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合同无效,无法确定工程价款结算依据时,利用鉴定机构对于涉案工程做出的鉴定意见,作为判断建设工程价款依据为人民法院常用的方式,本文主要为讨论,建设工程价款进行鉴定时,应当依照定额价还是市场价确定工程价款问题。
首先,本文排除发承包双方就建设工程价款鉴定依据何种方式确定工程价款的约定。因在双方当事人就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何种方式确定工程价款的情况下,一般按照民事行为意思自治的原则,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作为计价方法。
其次,在双方就建设工程价款确定方式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首先要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作为确定价款的依据。依照《民法典》793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据此,若无效合同对涉案工程价款计算方式进行约定,并可以参照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
再次,在发承包双方主体之间既没有约定,又在建设工程合同无法参照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建设工程价款成为关键。通常发承包双方会委托法院就已完工程的工程进行鉴定,确定工程价款。但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会依照定额价格或者市场价格确定建设工程价款。那么应当按照何种鉴定方式做出的鉴定意见作为判断建设工程价款成为重点。
建设工程定额标准是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建筑市场建筑成本的平均值确定的,是完成一定计量单位产品的人工、材料、机械、资金消费的规定额度,是政府指导范畴,属于任意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在当事人之间没有做出以定额价作为工程价款的约定时,一般不宜采用定额价确定工程价款。另外,以定额基础确定工程造价没有考虑企业的技术专长、技术和管理水平。最后,定额标准往往跟不上市场的变化,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更贴近市场价格,更接近建筑工程的实际造价成本。故此,建设工程造价在确定价格时,若非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定额结算价格的情况下,适用定额价作为结算方式,往往不利于平衡双方利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最后,以市场价格进行鉴定的鉴定意见,作为定案依据,是根据工程同期材料、人工、机械等工程造价等工程造价主要构成要素的市场价格资料作为依据,比价符合当时的市场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