袭警罪案件侦查阶段辩护工作要点
一、会见犯罪嫌疑人,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一)袭警罪非需经侦查机关批准辩护律师方可会见的案件,故在侦查阶段应保障辩护律师的会见权,辩护律师也应积极会见犯罪嫌疑人。
(二)向侦查机关了解有关情况。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9月1日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从事下列执业活动:
(一)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二)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
(四)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三)了解有关情况具体可以了解的内容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9月1日
第五十条 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案件有关情况,告知接受委托或者指派的辩护律师,并记录在案。
二、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一)对于初犯,且犯罪情节较轻的袭警罪案件,应当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办理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研究了解的“有关情况”就地对案件是否满足办理取保候审分析后形成律师意见与公安机关及批捕检察院协调是否予以批准逮捕。
(三)提出犯罪嫌疑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患有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类疾病的证据,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不适宜羁押的证据。
三、有罪与无罪的甄别
(一)提出罪与非罪的辩护意见。部分袭警罪案件中犯罪情节轻微,或者尚未达到袭警罪刑事立案的标准的,应当及时提出侦查阶段的律师意见。
(二)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并申请对该类证据收集。
(三)应当审查民警出警的职务行为合法性,提出采取措施的正当性,针对不合法非正当的行为奋起反抗的行为,不宜认定为犯罪行为的意见。
(四)审查犯罪嫌疑人取私立救济解决纠纷的行为,民警是否有权介入,出警后是否本着公平合理的处理方式对双方进行疏导,或者为了维持秩序要求是否采取合理措施,是否尊重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五)审查民警在发生何种危险状况的情况下,采取擒拿强制手段,该手段是否具有正当性是判断案件是否构成袭警罪的关键。结合人民警察法》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的规定判断职务行为的合法性,及职务行为是否符合程序规范,履行相应的审批、告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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