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酬比例的基本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管理人对担保物管理工作的报酬比例,依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分段确定。具体比例如下:
1. 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报酬在12%以下确定;
2.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报酬在10%以下确定;
3.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报酬在8%以下确定;
4. 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报酬在6%以下确定;
5. 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报酬在3%以下确定;
6. 超过1亿元至5亿元的部分,报酬在1%以下确定;
7. 超过5亿元的部分,报酬在0.5%以下确定。
二、**报酬比例的特殊情况与调整**
1. **高级人民法院的浮动范围**: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比例基础上,于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的管理人报酬比例,并需公告及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2. **协商与法院调整**:若管理人与担保权人就报酬数额无法协商一致,可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参照相关规定确定报酬,但不得超出规定的比例限制范围的10%。
三、**报酬的支付与限制**
1.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上述财产价值总额中计算报酬。
2. 管理人聘请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人员协助工作,所需费用应从其报酬中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