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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某某、代某、郑某昌建设工程合伙协议纠纷案

作者:马占锦律师时间:2022年05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87次举报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月,代某某应代某、郑某昌邀请,进藏投资西藏自治区某培训基地食堂建设西藏某饭店外墙翻新、西藏文成公主大型实景剧场配套商业街及配套管理用房(以下简称“文成公主项目”)建设三项工程

2014年5月,郑某昌以某省景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升公司”)承包的文成公主大型实景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人名义,让代某某用四川某震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震新公司“景升公司”签订合同,以承包文成公主项目建设。

因涉案三项工程建设工期紧张,在与“景升公司”就文成公主项目未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且代某某、代某、郑某昌未签订三项工程《合伙协议》的情况下,代某某于2014年5月至11月份期间,向三项工程投入资金1350万元

截止2016年5月16日,“景升公司”分别向成都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06.7万元,向西藏某门窗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200万元,向西藏重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00万元,向“震新公司”支付工程款5637.0451万元;三人合伙的工程除承建文成公主项目外,还借用江西省德安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资质,以其名义承建了西藏自治区某培训基地食堂建设工程,工程款为710.7978万元;三人还承建了西藏某饭店外墙翻新工程,工程总价款43万元。诉前,三项工程均已完工,西藏某队培训基地食堂工程及西藏某饭店外墙翻新工程的工程款已全部结算并支付完毕。由于三人与“景升公司”对文成公主项目的工程款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该工程未进行最终结算,尚有部分工程款未支付。另,代某某及郑某昌均认可三人合伙期间尚有部分债务未全部清偿。
2016年7月15日,三人对各自的收入进行了汇总,并在《郑某昌、代某某、代某三人在西藏文成公主商业街、管理用房工程、消防总队培训基地工程、西藏民族饭店维修项目收款及个人借款垫资收入汇总》表上签字确认各自的收入款项。其中代某某的收入为1593.1007万元(其中包含代某及郑某昌给代某某的转款),代某的收入为2298.433万元(其中包括郑某昌给代某的转款及代某从代某某处领取的工程材料款);郑某昌的收入为5535.6万元。
2016年8月9日,代某某、代某及郑某昌签订了一份《关于西藏工程项目三人协商方案》,载明:“自2014年5月,郑某昌、代某某、代某等三人共同合伙建设西藏某队培训基地食堂和西藏文成公主等项目建设期间,经核实,代某某总共投入建设资金1350万元,此款作为项目支付代某某利息(18%年)的基本数据,计息时间从2014年8月份计息,……待西藏全部已建项目(文成公主商业街、管理用房、消防总队食堂、民族饭店外墙等)结算审计完成并实际资金到账优先支付民工工资和外欠器材、设备等款项后,余款首先满足支付代某某,……”三人签字捺印予以确认。
2016年8月28日,郑某昌、代某某、代某三人又签订了一份关于《文成公主》大型实景剧场配套商业街及配套管理用房建设项目合伙人结算约定,载明:“……收益共享,亏损共担。并同时协商约定资金投资人所投入工程建设资金按年利息18%计算列入工程建设开支成本,资金投资人实际投入资金额以财务会计审计的最终金额为准。现该工程项目已经完工并交付使用,进入工程款结算程序。……工程款结算事宜共同约定如下:”一、由代某某、代某与郑某昌三人共同选择有资格的财会人员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按会计账务记账要求对工程款全面建账,做出明细收支账目,以便进行工程款结算和成本核算。二、工程项目建设期间至结清工程款之前投资人实际投入资金额的本金以会计审计账目额度如实反应的数据为准。对应数额应承担的利息按实际发生时间提前7天计算。……五、约定全部工程款结算按顺序首先支付民工及管理人员工资和外欠工程材料(设备)款,(此两项款项可由工程发包方直接支付),余额部分优先支付给代某某偿还投入工程建设资金,如果支付民工及管理人员工资和外欠工程材料(设备)款后余额部分不足支付代某某所投入工程建设资金,所亏损的额度由代某某、代某、郑某昌平均分担各33.33%并各自承担相应额度的资金利息,直至各自分担部分结清为止(此项不专门约定结算时间,但只要代某、郑某昌二人继续做工程建设,必须在本约定签署后的两年内付清。”
  对于各自的支出部分,由于三人未形成完整的会计账目,故将各自的支出交由明伦记账公司进行内部记账,在此过程中,三人对他人提供的账目互不认可,产生纠纷,郑某昌将其已经签过字的报销笺全部撕毁。

案件审判阶段,代某某、郑某昌(代某缺席)均要求由一审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自的账目进行审计。后经代某某与郑某昌协商一致,选定四川中正司法鉴定所进行审计,鉴定机构要求三人对票据达成统一认定标准及三方一致认可的审计资料以作为审计依据,但由于三人对此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审计无法进行,三人的账目无法清算。

二、本案难点

关于代某某退伙并返还投资款诉请的问题。

1.郑某昌、代某在涉案工程承包及结算工程款阶段为满足个人目的而实施的行为,存在违法犯罪嫌疑,确定通过民事诉讼方式维权,需制定能得到法院支持并能最大化维护代某某权益的诉讼方案。诉请退伙并返还投资款,是基于诉前在案证据能证明的事实及合伙工程项目已完工,代某某退伙不影响其他合伙人利益而考虑。

2.本案合伙工程项目未经清算,且建设工程的账目混乱,施工过程性资料缺失,难以确定合伙工程开支,各合伙人对彼此收支账目互不认可,代某某要求退伙并返还投资款会造成代某、郑某昌权益受损,审理中代某、郑某昌对代某某诉请退伙的诉讼活动制造障碍、干扰阻挠,使得法院查明本案退伙条件是否成就,及退还投资款的具体金额难以固定证据。

3.本案主要合伙工程文成公主项目,诉讼中尚未结算,难以确定工程项目应收账款,且付款方式、过程等较为混乱,确定主要合伙工程项目收入情况,涉及代某某退伙时是否应当承担合伙事务的亏损,以及代某某能否退伙并要求返还1350万投资款,需确定文成公主项目的工程施工成本及收支情况。

4.因三人收支账目混乱,加之工程施工过程中所需支出项目繁多,需对房建工程项目过程有清楚的了解,才能确定个人支出与涉案房建工程项目的关联性。故而代某某诉请要求返还的投资款,要依照工程收支状况计算盈亏情况,判断是否应当退伙,及应当退伙时返还投资款的具体金额。

对合伙合伙三项工程项目的成本支出认定

1.郑某昌掌控建设工程项目的结算及付款进度,主要工程文成公主项目的收款主体有五家公司,确定五家公司对公账户及账户流水与涉案工程项目的关联性是判断本案合伙事务总收入的难点。

2.因委托“拉萨明伦代理记账服务公司”做出的合伙工程收支账目被郑某昌销毁,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审计公司后无法形成有效的审计资料,确定三项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成为本案难点。
三、裁判结果

(一)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判结果([2017]藏01民初26号)

一、准许原告代某某退出与代某郑某昌之间的合伙关系;
  二、被告代某郑某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代某某退还合伙投入资金1030.1万元;
  三、驳回原告代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判结果([2018]藏民终28号

原被告双方均上诉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结果([2019]最高法民申1631号

郑某昌提出再审申请

驳回郑某昌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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