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占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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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结算问题系列篇一

作者:马占锦律师时间:2022年05月07日分类:建设工程浏览:539次举报

基本案情:

2002年3月,某市大地房产公司与某市某房地产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某房地产建筑公司承建位于某市勤俭巷的兴发大厦。施工范围包括:框架18层,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土建、水、电、暖、卫、电气工程,包工包料,施工面积23000平米。工程价款暂定1900万元,建筑材料价格张贴幅度为目前市场平均价格20%内时,合同价格不能调整;图纸范围内的设计变更,可调整工程价款,但幅度上下不超过200万元。开工时间为2002年5月1日,竣工时间为2003年11月底。甲方先行支付工程总价8%的工程款,以后按施工形象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支付到70%时,逐月扣回工程预付款。余款扣除5%的保修金后,在工程竣工后10日内支付。工程质量标准为优良,如获得鲁班奖,则按照工程总造价的10%给予承包人奖励;工程质量未达到优良标准的,则扣罚工程总造价的10%。工期拖延和工程价款拖延支付的,均按照拖延一日向对方支付2000元标准执行。

合同签订后,房地产建筑公司开始施工,大地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总价3%的配合费。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图纸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面积及实际层高不符,双方通过签证决定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以后,双方有通过设计变更签证将合同约定的标准层平面增加两层,总层高为20层,并为此对结构支撑部分作出相应的调整。确认该部分工程工期为4个月,造价280万。

兴发大厦于2003年5月1日竣工,经发包人、施工人、设计人、监理人和规划单位五方验收合格,确认为合格工程。工程竣工后,房地产建筑公司于2003年5月2日向大发房地产提交了工程结算书,确认工程造价为2500万,大发房地产公司对施工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迟迟不予答复,致使房地产建筑公司于2003年8月2日通过公证处向房地产建筑公司发出紧急催款函。催款函:“自大发房地产公司收到本函之日起28天内,就我司报送的结算文件内容,按报送文件结算。本函为施工合同组成部分,自大发房地产公司签收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大发房地产公司收发室工作人员签收上述函件并加盖收件专用章。

施工过程中,大发房地产公司已经向房地产建筑公司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共计1900万。

诉讼经过

2003年10月1日,房地产建筑公司在索要工程款无望的情况下,向工程所在地的法院诉请大发房地产公司按照催款函上记载内容,支付未付工程款600万及自工程竣工之日至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拖延支付工程款期间,按照合同约定每日支付2000元违约金。

一审中大地房地产公司答辩称:房地产建筑公司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量优良标准,应当承担违约金210万;未在合同约定工期内完工,应当按照每拖延一日2000元承担违约责任。工程结算文件中大量报价与事实不符,应由法院委托鉴定决定工程价款数额;施工人存在违法分包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不存在违约责任,不应当承担任何违约赔偿。据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终审法院裁判理由:

合同约定固定总价方式结算工程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不同风险范围可以或者不能调整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超出合同约定风险范围内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应当按照司法解释规定据实结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合理期间内审价,视为认可施工人报价;合同约定,既可以体现在施工合同中,也可以在履约甚至结算中做出。

律师意见:

要尊重合同中有关工程价款结算方法、标准的约定内容,严格执行工程造价、工程质量等鉴定程序的启动条件。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一般应参考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实际施工人违反合同约定另行申请造价鉴定结算的,法院一般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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