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仍享有建设工程有限受偿权
关键词:合同解除、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法理提示:
建设工程施工纠纷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施工人的劳动与建筑材料已经物化到建筑工程中,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保护施工人的立法本意出发,为保护施工人合法权益,在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对于涉案工程仍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就建设工程款是否还享有优先受偿权
承包人在发包人不依约支付工程价款时,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拍卖,对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承包人有有限受偿权利。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是《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赋予承包人的权利,是一定法定优先权。
首先,对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性质理解是判断个案是否适用优先受偿权的关键。建设工程价款有限受偿权是承包人就建筑物直接支配其交换价值而优先于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受偿其债权的权利,它的实现无需借助义务人的给付行为,且不仅可以对抗发包人,还可以对抗抵押权,是一种对物的支配权,属于无权范畴。
其次,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为担保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而生,具有一般担保物权属于,是一种担保物权。它依法律直接规定而成立,以特定不动产未标的物,不以标的物的占有为要件,无需经过登记,效力优先于一般债权和其他担保物权,作用在于保证与标的物有牵连关系的特种债权的实现。所有为优先权,是指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者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承包人的劳动已经物化在建筑物东中,增加了建筑物的价值,当发包人不能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时,承包人就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工程,而从中优先受偿。既然是法律特别赋予承包人的权利,就应尽可能保护这种权利,因此合同解除后,承包人任然享有优先权受偿权。另外,合同的解除不能导致承包人劳动物化在建筑中的客观实际不复存在,因此从保护施工人结算工程款利益角度看,应当维护承包人的合法权利,就应当保障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