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产生的管理费按相应比例予以支付
关键词:无效合同、违法转包、公平原则、管理费、结算单效力问题
主旨: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法转包而无效,关于管理费是否应当支付,依照民法公平原则确定,兼顾无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酌情由人民法院予以确定;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双方签订的《结算单》效力如何确定。
案情简述:
中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集团公司”)与黄某某、郭某某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以下简称“工程承包协议”),约定将建设集团公司承包的工程转包给黄某、郭某施工。工程承包协议书约定工程完工后,建设集团公司向黄某、郭某按照结算价11%收取税金、管理费。涉案工程如期完工后,双方在结算时就工程管理费扣减比例发生争议,郭某、黄某认为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量小幅度增加、设计图纸变动导致工程量增加等,在施工过程建设集团公司项目部曾口头承诺在结算时,适当调整扣减的工程管理费,以补偿郭某、黄某的损失,建设集团公司否认曾对二人做出过前述承诺,在扣减时坚持依照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书约定扣减管理费。双方协商无果,诉至法院。庭审中建设集团公司要求依据无效合同约定收取该笔管理费、税金。
法院裁判观点:
建设集团公司与黄某、郭某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书”就涉案工程转包的约定,因违反法律效力强制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导致合同无效原因双方均有过错。此笔管理费、税金的性质主要是转包诉争工程渔利费用,属于违法所得,不宜认定为合同无效后应当据实结算的工程款,尽管双方在签订《工程承包协议》时意思表示真实,但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如何分配该笔费用属于审判权即自由裁量权调整的范畴。基于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集团公司实际上提供了技术、人员、施工等各方面的管理,且实际向自己的业主开具符合约定的发票承担了相应的税金,依照公平原则,由建设集团公司和黄某、郭某各自承担一半的税金、管理费。
律师观点:
一、各方就诉争管理费、税金各自承担一半并无不妥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无效,因无效合同引起的责任承担,要依照各方过错程度大小判断责任承担比例。此列各方对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无效均有过错,且各方过错责任大小大体相同,作为发包方明知承包人不具备承包资质,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为节约施工成本实现利润最大化。承包人在承接涉案工程时对自己欠缺工程承包资质的事实有清楚的认识,为了追逐利益,擅自承包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缺乏专业性的管理能力,借助发包方管理等多方面专业技能完成涉案工程。双方均属于利益驱动下,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至法律禁止性规定不顾的行为。法院就此作出各方对管理费、税金各自承担一般的判决并无不妥。
二、承包方应当有结算意识、证据收集意识
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黄某、郭某,获得发包方项目部口头承诺,在结算时就涉案工程增加、变更部分,从管理费、税金扣减时予以补偿。该承诺保证,应当以书面形式固定化。以便于后续在发生争议后,有据可查。在收集到承诺、保证的书面证据后,该证据效力问题则会涉及涉案工程转包是否影响结算凭证效力的问题。
首先,双方达成从工程税金、管理费中给予承包人补偿的约定时,应当明确具体补偿的金额或者补偿的比例,或者应当约定在扣减时,从原合同约定扣减管理费、税金比例调整方式等。
其次,应当将该约定作为工程变更、增加量部分处理的结算约定,作为承包人应当更加重视该约定的指向,不能大而化之的就约定的范围不进行明确具体。
最后,该约定成型后,应当由双方签字确认。其类似与结算性质的处理方式约定。
三、延伸性问题
《结算单》可独立于《工程承包合同》而产生法律效力
1.结算协议体现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2.结算协议不以施工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可以独立存在。
3.既然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了结算,结算价款更能体现双方当事人的真实合意,与缔约时的市场行情相符,按照这一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利于实现公平。
4.最高人民法院在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安阳广佳欣置业有限公司、管广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4)民一终字第61号】一案中阐述到结算协议的独立有效。
5.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对于结算单的效力持肯定态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京高法〔2012〕245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冀高法〔2018〕44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对结算协议的独立性做了简单认定:合同履行完毕后当事人达成的结算协议具有独立性,施工合同是否有效不影响结算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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