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但工期延误责任承担的约定是否有效
关键词:无效合同 意思表示 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违约责任
一、基本案情
岳某某与某市嘉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关于“光明家悦”小区1号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岳某某完成承包1号楼的主体建设任务,但超过合同约定的工期。合同约定:“因工程进度未按照建设单位要求完成的,按照工程总价款3%给予建设单位违约赔偿”,双方就涉案工程建设项目的结算双方发生争议,某市嘉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岳某某主张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岳某某主张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法分包合同无效,合同中关于工期延误责任承担的约定亦属于无效。
本案经一审、二审、最高法再审后判决某市嘉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向岳某某主张违约责任。
二、关于合同无效但工期延误责任承担的约定是否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依据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就岳某某与某市嘉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案中,关于合同无效但工期延误责任承担的约定是否有效的裁判要旨:
从合同约定的内容看,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于涉案工程款的结算做了附条件的约定,即如果未按期完工的,承包人按照工程总价款3%给予建设单位赔偿,这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涉案工程并未按期完工,虽然涉案施工合同无效,但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可以参照合同约定计算涉案工程款。工期延误的责任已经在承包人,应当由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合同无效后发包人可否依据合同约定抗辩的律师分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关于合同约定的内容那些部分有效,那些部分无效的问题,以及谁有权主张参考合同工约定支付工程款的问题,向来在司法实务中存在较大的争议。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是建设工程结算工程款的必备条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主张结算工程款。民事关系,讲求双方系平等主体,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赋予了承包人有权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依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主张结算建设工程款的同时,发包人亦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就承包人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当行为主张抗辩。如此方能体现民法平等性的原则。因此部分观点认为主张依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的约定,只是适用于承包人而不适用于发包人是明显有违公平原则的体现,在前述案件中,岳某某认为请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主体仅限于承包人的主张缺乏依据。
四、合同无效后合同中关于工期延误责任的约定是否可以由发包人援用的问题
合同约定:“施工进度未按照建设单位要求完成,按照工程总价款3%给予建设单位违约赔偿”,应当如何理解的问题。笔者认为,从合同约定和合同签订的背景下,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就涉案工程款的结算作出了附条件的约定,即如果未按期完工的,承包人可以依照工程总价3%给予建设单位赔偿。这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民法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约定,不宜用强权以干涉,且该约定不会到建设工程的质量等实质性问题造成影响。涉案工程为按照期限完工,虽然涉案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可以参考合同约定计算涉案工程款。涉案工程未按期完成,已是客观事实,应当尊重该客观事实,将案涉工程款结算等各项问题的解决依照合同约定内容处理。
综上所述,工期延误责任的约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的情况下,仍旧可以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解决建设涉案工程的结算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