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债权转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项下权利转让
一、基本案情
西岳山庄将山庄景观工程发包给景升建工公司、启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城祥建工公司承建。三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后三公司依约完成部分工程后,西岳山庄要求解除与三公司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理由在于三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建设工程施工。2017年9月20日,四方与西岳山庄签订了《会议纪要》,纪要就三公司完成工程量如何评估、如何结算、三公司后续退场事宜、支付工程款总额等达成一致意见,并就合同拖延工期的责任,四方一致确认各方均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形成《会议纪要》后三公司任然未履行合同约定的退场义务,且为了回笼资金,将经过西岳山庄确认的应结算工程价款,转让给了文成建设集团公司,三公司将《债权转让通知书》签发给了西岳山庄,接到转让通知书后并未对此提出异议。其后西岳山庄要求三公司退场,三公司要求西岳山庄向文成建设集团公司履行支付工程款责任,双方就此发生争议后诉至法院。
二、本案争议焦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权可否转让
首先,《会议纪要》是西岳山庄与三公司之间真实意思表示,该纪要与合同内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对此都负有履行义务。
其次,涉案工程的工期拖延双方均有过错,西岳山庄存在供应材料不及时的情形,三公司存在施工拖延的问题,因双方原因造成工期拖延,双方都应当对工期拖延承担责任。
第三,三公司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且西岳山庄也自愿与三公司之间达成解约约定,并就三公司已经完成的工程量进行了结算,并于相关结算凭证上签章。
最后,三公履行部分合同义务,取得了向西岳山庄请求支付相应工程款的权利。转让行为发生时,三公司的此项债权已经形成,并且就付款时间与西岳山庄之间达成约定,在西岳山庄接到《债权转移通知书》后,并未提出异议,法律、法规亦不禁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债权转让,债权的转让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需要取得债务人的同意、追认。根据法律规定,债权转让合法有效。
三、律师说法建设工程债权转让的成立条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债权转让与普通债权转让之间并无本质区别,只要符合普通债权转让的条件即可
(一)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
债权合法有效是转让债权的基础条件,非法债权的转让因不受法律保护,故不能作为转让的标的物。
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
(三)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
可转让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的性质,如果禁止转让的债权,则不能发生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
(四)必须有转让通知
通知债务人是债权转让发生法律效力的关键之一,未经通知
11年 (优于69.02%的律师)
556次 (优于99.74%的律师)
1251次 (优于99.89%的律师)
44417分 (优于99.03%的律师)
一天内
72篇 (优于97.53%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