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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的建设工程合同效力的认定

作者:马占锦律师时间:2021年10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44次举报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强制性标准、合同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一、关于工程款结算问题的审判原则

要依法维护通过招投标方式所签订的中标合同的法律效力。对于低于工程建设成本的工程项目标的订立的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招投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认定无效;当事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任意压缩工程期限、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也应当认定为无效。对于约定无效后的工程价款结算,应当依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处理。该意见为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11109日,法办[2011]442号)的规定。依照前述意见,经过招投标后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应当依据招投标文件的规定作为施工依据,若嗣后双方就建设工程质量标准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双方约定不能对抗中标文件中的规定的工程质量。

二、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问题

要严格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第四条关于合同无效情形的规定,对于应当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转包、违法分包、肢解后发包,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以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手续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合同。(程新文:《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20151224日,载杜万华主编:<第八次全国法律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理解与适用》。

三、要维护招投标文件所签订的中标合同效力

要依法维护通过招投标所签订的中标合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对于约定无效后的工程价款结算,应当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先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通知(20161121日,法[2016]399号,第30条。

为了保护招投标文件的严肃性,保证工程质量能够依照招投标文件的标准执行,也为了避免在双方施工过程中肆意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在法院审判时指导原则是依据招投标文件的约定判断案涉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项标准。

四、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主流观点

目前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认定应该把握两个原则一是正确认定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的关系,尊重契约自由是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坚持的“六个原则”之一,我国已经逐步建立“严格合同主义”为特征的合同法律体系,提倡契约精神、尊重契约自由。但应当正确处理契约自由与契约争议的关系,契约自由是基础,通过尊重契约自由,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能动性,促进提升市场经济的活力、增加社会财富;契约正义属于立法的分配正义,是克服契约自由弊端的矫正器,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性质及效力。

五、正确是认识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及招标搜管理即为建设工程质量关管理之“车之双轮,鸟之两翼”。目前在立法尚未修订的情况下,仍要严格适用《民法典》、《建筑法》、《招投标法》、《城乡规划法》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关于合同无效情形的规定,对于应当招投标而未招投标或者中标无效,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公正性透明度方面,有严格要求和积极意义。《八民会议纪要(民事部分)》专门规定:要依法维护通过招投标所签订的中标合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规定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应当认定无效。对于约定无效后的工程价款结算,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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