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工程量变更、实质性变更、合同变更、建设工施工合同变更)
一、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某省高山建设有限公司与某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二、基本案情
高山建设公司中标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某村灾后重建、改善型住房建设项目”。双方在《比选文件》确定固定总价1.2亿元的方式结算案涉项目工程款。建设工程项目完工后,项目结算金额移交某县审计局出具审计报告。
某丰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系接受某县审计局委托而对工程进行造价审核,其出具的审计报告成为县审计局审计的核心依据。高山公司与县住建局共同确认《建设工程造价变身确认表》。
高山公司在诉讼中认可其向法院提交的2015年12月23日由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证据汇总记录”原件及“情况说明”原件,确系审计使用的中间文件。该《审计证据汇记录》及《情况说明》原件,核心内容能够证明高山公司涉案工程项目审计结果表示认可审计金额。
高山公司在接到审计结果后,主张项目工程存有变更,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合同价款也做出了变更。应依据变更后的合同价款进行结算,随即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变更后的工程价款。
二、诉讼核心
对实质性变更的判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方式确定,确实属于变更《比选文件》确定的固定总价方式的情形。计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应当依据哪一个进行成为该关键。
三、一、二审法院及再审法院核心观点
对实质性变更的判断,一方面需要把握变更的内容,另一方面也需要把握变更的量化程序。
虽然本案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方式确定,确实属于变更《比选文件》确定的固定总价方式的情形,但本案事表明,按照两种方式得出的案涉工程款差额仅为11万元,没有达到法律所禁止的“实质性变更”的严重程度,也不会导致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显示平衡,故应当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构成对《比选文件》的实质性变更。而结合高山公司与某县建设局的实际履行行为认可结算审计资料,以及谋县人民政府的相关文件规定,应当确定以某县审计局审计报告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四、律师分析
本案丰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接受县审计局委托,对涉案工程进行造价审核时,高山公司对审计结果认可其价格行为,且审计结果成为某县审计局拨付工程价款的主要依据。该实际履行约定的行为对工程造价以某县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的认可。其次,根据《某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规定,《建设工程造价编审确认表》是县审计局对工程进行审计过程中必备的资料,并布局终局性。最后高山公司在诉讼中认可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证据汇总记录”原件及“情况说明”,确系审计使用的中间文件,该自认行为,会导致法院采用审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五、律师建议
建设工程竣工资料提交阶段,是结算工程款作为承包方最后履行的一道关键手续,但部分建工公司,为了及时取得工程价款,存在为了回笼资金,着急结算而放弃核心利益的行为。待将结算所需的单证资料移交有关审计部门后,发现涉案工程款的结算问题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再另行维权恐有诸多诉讼障碍。在移交结算所需单证资料、竣工结算问题件时,应当慎之又慎,因为结算手续提供和收到款项之间虽差一步,但若一步处理不当,可能结算就差了千万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