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潮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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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XX公司、刘X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刘潮生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6日 16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太原市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X、张XX、黄XX、张X1、张X2、原审被告饶平县公路局、太原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饶平县人民法院(2018)粤5122民初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饶平县人民法院(2018)粤5122民初4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饶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太原市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825.74元予以退回。

刘潮生律师,中山大学法学系毕业,法学资深律师,潮州市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刘律师具有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潮州
  • 执业单位:广东收之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5120********6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