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潮生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6日 16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太原市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X、张XX、黄XX、张X1、张X2、原审被告饶平县公路局、太原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饶平县人民法院(2018)粤5122民初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饶平县人民法院(2018)粤5122民初4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饶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太原市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825.74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