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潮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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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XX、李XX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刘潮生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6日 356人看过 举报

2020-07-16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宋XX因与被上诉人李XX、饶平县建鹏中草药种植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2018)粤5122民初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2018)粤5122民初4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宋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20元本院予以退回。

刘潮生律师,中山大学法学系毕业,法学资深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潮州市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潮州
  • 执业单位:广东收之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5120********6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债权债务
广东收之律师事务所
1445120********67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