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宋XX因与被上诉人李XX、饶平县建鹏中草药种植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2018)粤5122民初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2018)粤5122民初4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宋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20元本院予以退回。
刘潮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