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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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购房后死亡,子女起诉建筑公司要回房屋产权!

发布者:舒卫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02日 7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刘X,女,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X,重庆XX律师。

被告:重庆市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李渡街道办事处解放XX。

诉讼代表人:郑XX,男,住重庆市涪陵区。

原告刘X与被告重庆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舒X,被告XX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

判决被告XX公司立即协助原告办理位于重庆市涪陵区XX街道XX路64号房屋的产权(产权证号:涪房权证303字第1025XXX)变更登记手续。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刘XX之女。2007年2月6日刘XX与被告签订《房屋合同》,约定被告将面积约为340平米,位于重庆市涪陵区XX路64号房屋出售给刘XX。签订合同当日刘XX依约向被告支付全部购房款60000元,同日被告即将该房屋交付刘XX使用至今。现该房屋产权依然登记在被告名下,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被拒。另查明,刘XX已于2021年8月8日死亡。综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决。

被告XX公司未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2月6日,被告XX公司(合同中简称甲方)与刘XX(合同中简称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契约,约定:1.甲方出售房屋的概况和出售价位:原招待所(除陈XX的房屋面积外)XX镇XX路64号,88年4月取得该房屋,地址涪陵区XX路64号砖混结构,建筑面积约340平方米,房屋内水电气由乙方负责安装费用,甲方协助乙方安装齐全。甲方以60000元房款卖给乙方,办理该房屋所有权证交易的一切税费和土地出让金等费用由乙方负责,并由甲方负责办理。2.房屋买卖房款的付款办法:双方约定2007年2月6日一次性交付房款60000元;如发生违约,由造成违约方负责赔偿守约方违约金,按已交定金的20%付给守约方。签订合同当日,刘XX依约向被告XX公司支付全部购房款60000元,被告XX公司即将该房屋交付刘XX使用至今,并将房屋所有权证(产权证号涪房权证303字第1025XXX)交给了刘XX。现该房屋产权依然登记在被告XX公司名下,原告多次要求被告XX公司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未果。

另查明,冉XX与刘XX系夫妻关系,刘X、刘X系冉XX、刘XX的子女。刘XX于2021年8月8日死亡,其死亡时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刘X、刘X、冉XX。本案诉讼中,冉XX、刘X放弃涉案房屋的权利。

本院对上述事实的认定,由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供的房屋买卖契约、收款收据、房屋产权证书、房屋登记信息、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情况说明、死亡注销证明。这些证据,经庭审质证和审查,具有证据效力,可以确认。

本院认为,刘XX与被告XX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实际是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依法成立,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刘XX按照买卖合同约定按时支付了买房款,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二被告XX公司没有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给刘XX,属于违约行为,被告XX公司应当承担将出售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在刘XX名下的民事责任。刘XX于2021年8月8日死亡,本案诉讼中,冉XX、刘X放弃涉案房屋的权利,涉案房屋应当变更登记在刘XX的女儿本案原告刘X名下。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五百九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重庆市XX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六十日内将出售给刘XX的原招待所中(除陈XX的房屋面积外)涪陵区XX路64号砖混结构房屋(建筑面积约340平方米,产权证号涪房权证303字第1025XXX)所有权转移登记在原告刘X名下;办理该房屋所有权证交易的一切税费、土地出让金等费用由原告刘X负担。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原告刘X自愿负担。

舒卫律师,法学本科。2009年起从事法律工作,十年+诉讼实战经验,办理各类刑事、民事案件。主要擅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涪陵区
  • 执业单位:重庆元同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00120********1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