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舒卫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02日 20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蒋XX,男,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X,重庆XX律师。
被告:周XX,男,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XX,重庆XX律师。
原告蒋XX与被告周XX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舒X、被告周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确认原、被告于2018年3月31日签订的《合作购房补充协议书及平面示意图》真实有效。事实与理由:重庆市涪陵区XXX路XX号二楼系原、被告共同出资购买。2018年3月31日,原、被告为明确权属,双方在2005年4月10日签订的《合作购房协议》以及2016年5月10日签订的《合作购房补充协议
被告周XX承认原、被告共同买楼及双方签订的协议,但认为2018年3月31日双方所签订的《合作购房补充协议书及平面示意图》违反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被告周XX承认原告蒋XX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蒋XX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2018年3月31日,原告蒋XX、被告周XX签订的《合作购房补充协议书及平面示意图》,是双方对本院判决确认生效的2005年4月10日签订的《合伙购房协议》、2016年5月10日签订的《合作购房补充协议书》所购买房屋的相关合同权利义务的进一步完善,双方签订协议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
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告蒋XX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XX抗辩2018年3月31日双方所签订的《合作购房补充协议书及平面示意图》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其抗辩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蒋XX、被告周XX于2018年3月31日签订的《合作购房补充协议书及平面示意图》有效。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周X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