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舒卫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29日 114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5年初游某某、袁某某共谋从广东购毒品回重庆贩卖牟利。2015年2月游某某在广东购得甲基苯丙胺后将装有甲基苯丙胺的音响邮寄回重庆,2015年2月6日公安机关将前去取快递的袁某某抓获,现场查货甲基苯丙胺5857.1克,含量分别为:75.2%-76.5%,当日游某某在广东东莞被抓。
过程:
辩护人在该案侦查阶段接受游某某家属委托后多次回见嫌疑人并向公安机关了解相关案情,该案在进入审查起诉后辩护人通过查阅案卷材料后多次与承办检察官交换意见。
曲折:
并提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游某某在购买毒品时有出资,本案应区分主从,游某某系坦白等辩护意见,公诉机关对该意见未予以采纳。公诉人依然以二被告是共同出资、共谋贩卖、作用相当向法院起诉。
判决结果:
起诉后辩护人向承办法官提出相同的书面辩护意见,法院开庭后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购买毒品的出资问题、认罪态度、系坦白等意见。判决袁某某死刑立即执行,游某某死刑缓期执行。
律师观点:
本案证据不能认定游某某有出资,游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较小。抓住一点对当事人有利的,据理力争!只要认为自己有机会,只要愿意委托律师,辩护空间会有的。
律师感言:
司法的公证需要律师从另一个角度来作用。有一种常见的认识模式,当初步判断形成时,就像形成了一个标签,于是,不再等待进一步的证明就迅速地把这条标签用在该案件上,这样容易滋生专制和腐败。富勒说:“律师们的辩论等于使案件置于正反两方意见之间悬而未决。使案件的正确类属如此维持在未确定状态中,便有时间可以探索它的一切特性和微妙差别。”身为刑事律师,有时候确实很无奈,不过,哪怕有一个当事人因为我的努力,感受到了司法公正,也是值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