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行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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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任行军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8日 15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民申7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A,女,汉族,1942年12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女,汉族,1981年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A,男,汉族,1972年6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女,汉族,1981年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市XX医院,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XX, 法定代表人:A,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男,汉族,1973年6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系该院职工, 再审申请人A、B与被申请人郑州市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1民终16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A、B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因郑州市XX医院保存病倒不善,导致A、B所申请的对郑州市XX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参与程度的鉴定多次被鉴定部门退回,应认定郑州市XX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明显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A、B提出的郑州市XX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明显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其未提供证据证明郑州市XX医院存在过错,二审判决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为缓和医患矛盾,酌定由郑州市XX医院补偿A、B3万元,对A、B提出的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A、B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B 审 判 员 于XX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戚寒箫 书 记 员 C
任行军律师,河南中医药大学医学本科,硕士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师从知名侵权法学者姜战军教授,获法律硕士研究生学位。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有章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120********46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刑事辩护、侵权、股权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