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行军律师
任行军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1050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河南-郑州执业12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任行军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0日 22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开民初字第1014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任行军,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本XX及其委托代理XX任行军,被告本XX及其委托代理XX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通过互联网认识,2008年底在被告老家办理了结婚仪式,并于××××年××月份在项城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生有一子,名A,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对原告不管不问,与多名女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在原告怀孕期间对原告进行殴打,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A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并对原、被告之间的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被告愿意与原告和好;双方结婚时已经认识两年,且婚后育有一子,不能以夫妻双方生活中的吵架认定感情已经破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通过互联网认识,2008年底在被告老家办理了结婚仪式,并于××××年××月××日河南省项城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6月30日,婚生子A乙出生,现跟随被告父母生活,2010年9月16日,原、被告签订《婚前财产协议书》一份,对有关房产进行了约定,2011年1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证明》一份,证明2008年期间被告共向原告借款5万元,至今未还,双方发生争执后,被告曾向原告出具过保证书, 另查明,2012年4月17日被告作为股东之一出资30万元设立驻马店XX公司,本院受理该案后,经调解未果,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一份、出生医学证明一份、户口本复印件一份、婚前财产协议书一份、《保证书》一组及本案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被告提交照片二张,证明被告签订婚前协议书系遭原告持刀胁迫,门上留有原告持刀将门划破的痕迹,原告质证对此证据有异议, 本院认为:评判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及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条件进行综合考察,本案中,原、被告相识两年后,自愿登记结婚,并育有一个孩子,双方还是有一定感情基础的,原告以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双方感情已破裂为由起诉离婚,鉴于庭前被告曾向原告出具保证书,庭审时被告也明确表示有诚意改善夫妻关系,故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以后生活中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相互信任,多加沟通,以诚相待,共同为家庭、为孩子、为对方着想,夫妻关系是能够得到改善的,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A与被告祝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三千零三十三元,由原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B 代理审判员  XX林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C
任行军律师,河南中医药大学医学本科,硕士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师从知名侵权法学者姜战军教授,获法律硕士研究生学位。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有章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120********46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刑事辩护、侵权、股权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