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行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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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任行军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9日 15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豫1527刑初283号
公诉机关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汉族,初中文化,1993年3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现住淮滨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1日被淮滨县公安局抓获到案;于2017年4月12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5月12日被淮滨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任行军,男,北京XX(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A,男,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17)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A、B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及辩护人B、C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6年12月31日凌晨,被告人A到淮滨县城关XX陈X1经营的水果店内盗窃水果和鞋子,
2017年1月16日凌晨,被告人A到淮滨县城关XX公安XX刘某经营的“华XX”内,盗窃现金六千余元,
2017年1月16日凌晨,被告人A到淮滨县城关XX公安XXB1经营的“农家菜”店内,盗窃零钱和黄金戒指一枚,经淮滨县XX鉴定,被盗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1950元,
2017年1月25日凌晨,被告人A到准滨县城关镇滨城XX魏某管理的“妈咪购”商店内,盗窃现金两万余元,2017年2月16日凌晨,被告人A再次到店内盗窃现金一百余元,
2017年2月16日凌晨,被告人A到淮滨县城关XX范某管理的“独品”美容店内,盗窃一部华为手机,
2017年2月16日凌晨,被告人A到淮滨县城关XX陈X2管理的“红房子”蛋糕店内,盗窃现金一百余元,
2017年2月16日凌晨,被告人A到淮滨县XX附近B管理的“娅娅西饼屋”店内,盗窃现金五百元左右,
2017年3月10日凌晨,被告人A到淮滨县栏杆镇朝阳XX徐某1经营的“贪吃小站”店内,盗窃零钱和一辆两轮电瓶车,经淮滨县XX鉴定,该电瓶车价值人民币2117元,
2017年3月10日凌晨,被告人A到淮滨县XX附近B经营的“派乐”汉堡店内,盗窃现金一百余元,
2017年3月10日凌晨,被告人A到淮滨县北城朝阳XX徐某2经营的“蝶美膜力小铺”店内,盗窃一个钱包,钱包内有现金五百余元,
2017年3月17日凌晨,被告人A到淮滨县XX王某1管理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店内,盗窃一部黑色苹果4S手机,
2017年3月17日凌晨,被告人A到淮滨县XX王某2管理的“北京XX”内,盗窃了一部笔记本电脑,经淮滨县XX鉴定,被盗电脑价值人民币2210元,
2017年3月26日凌晨,被告人A到淮滨县城关XX附近B管理的“母婴之家”店内,盗窃现金一万余元,
2017年4月6日凌晨,被告人A到淮滨县城关XX陈X3经营的“百乐滋奶茶店”内,盗窃现金一千二百余元,
2017年4月6日凌晨,被告人A到淮滨县XXB经营的“懂酌静吧”店内盗窃现金一百余元,
2017年4月6日凌晨,被告人A到淮滨县栏杆镇红河路北XXB经营的“诸葛烤鱼”店内,盗窃一条A,
2017年4月6日凌晨,被告人A到淮滨县XX附近B经营的“雪芙蓉”奶茶店内,盗窃现金一百余元,
2017年4月6日凌晨,被告人A到淮滨县XX附近B2经营的“老三酸辣粉”店内,盗窃零钱和三箱饮料,
2017年4月9日凌晨,被告人A到淮滨县XX方某经营的“鸿雁通讯”手机店内,盗窃现金一万余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数额为54950元,属于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A辩称,我认罪,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辩护人辩称,本案部分犯罪指证证据不足,相关证据无法证实本案盗窃数额,不构成数额巨大,盗窃数额应该是1万7千元左右;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有坦白情节,积极退赃,认罪悔罪,家庭成长环境不好,生活困难,无前科,希望判处缓刑让其回归社会改造,
经审理查明:
1.2016年12月31日凌晨,被告人A到淮滨县城关XX陈X1经营的水果店内盗窃水果和鞋子,
2.2017年1月16日凌晨,被告人A到淮滨县城关XX公安XX刘某经营的“华XX”内,盗窃现金六千余元,
3.2017年1月16日凌晨,被告人A到淮滨县城关XX公安XXB1经营的“农家菜”店内,盗窃零钱和黄金戒指一枚,
4.2017年1月25日凌晨,被告人A到准滨县城关镇滨城XX魏某管理的“妈咪购”商店内,盗窃现金两万余元,2017年2月16日凌晨,被告人A再次到店内盗窃现金一百余元,
5.2017年2月16日凌晨,被告人A到淮滨县城关XX范某管理的“独品”美容店内,盗窃一部华为手机,
6.2017年2月16日凌晨,被告人A到淮滨县城关XX陈X2管理的“红房子”蛋糕店内,盗窃现金一百余元,
7.2017年2月16日凌晨,被告人A到淮滨县XX附近高小娅管理的“娅娅西饼屋”店内,盗窃现金五百元左右,
8.2017年3月10日凌晨,被告人A到淮滨县栏杆镇朝阳XX徐某1经营的“贪吃小站”店内,盗窃零钱和一辆两轮电瓶车,
9.2017年3月10日凌晨,被告人A到淮滨县XX附近符某经营的“派乐”汉堡店内,盗窃现金一百余元,
10.2017年3月17日凌晨,被告人A到淮滨县XX王某1管理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店内,盗窃一部黑色苹果4S手机,
11.2017年3月17日凌晨,被告人A到淮滨县XX王某2管理的“北京XX”内,盗窃了一部笔记本电脑,
12.2017年3月26日凌晨,被告人A到淮滨县城关XX附近B管理的“母婴之家”店内,盗窃现金一万余元,
13.2017年4月6日凌晨,被告人A到淮滨县城关XX陈X3经营的“百乐滋奶茶店”内,盗窃现金一千二百余元,
14.2017年4月6日凌晨,被告人A到淮滨县XXB经营的“懂酌静吧”店内盗窃现金一百余元,
15.2017年4月6凌晨,被告人A到淮滨县栏杆镇红河路北XXB经营的“诸葛烤鱼”店内,盗窃一条乌鱼,
16.2017年4月6日凌晨,被告人A到淮滨县XX附近B经营的“雪芙蓉”奶茶店内,盗窃现金一百余元,
17.2017年4月6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到淮滨县XX附近A2经营的“老三酸辣粉”店内,盗窃零钱和三箱饮料,
18.2017年4月9日凌晨,被告人A到淮滨县XX方某经营的“鸿雁通讯”手机店内,盗窃现金一万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扣押的笔记本电脑、苹果4S手机、现金6300元、电瓶车已归还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2.证人孙某证言;3.被害人A1、B、C1、D、E、A2、F、G1、H、I1、I2、J、A3、K、L、M、C2、N等人陈述;4.被告人O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指认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辩称检察院指控的被害人A2经营的“蝶美膜力小铺”被盗案中,侦查机关对被害人A2和证人B的询问时间交叉,没有分别询问,不应该作为定罪依据,经查,公安机关对被害人A2和证人B询问时间交叉,公安机关虽然做出了情况说明,但是该情况说明仅是说明了询问民警对询问时间输入错误,并没有对卷中直接修改A2的询问笔录作出合理解释,根据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被害人A2的陈述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辩称本案部分犯罪证据不足,相关证据无法证实本案盗窃数额,不构成数额巨大,经查,淮滨县XX对本案作出两个价格认定结论书,但该鉴定意见均没有鉴定人签字或者盖章,且缺少鉴定机构资质,检察院补充了情况说明即发改价证综(2016)38号文件规定,从2016年3月11日,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不需要鉴定人签字和附鉴定人员资格证复印件,但是经过查询发改价证综(2016)38号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文件,其效力不能和刑事诉讼法对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85条第七项规定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不得作为定案依据,淮滨县价格认证中心做出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盗窃数额为54950元的证据不足,对辩护人的辩称盗窃数额应该认定为较大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A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XX,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A系多次盗窃,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A系初犯,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A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2020年4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及白色摩托车一辆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XX,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李 丹
人民陪审员  B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C
任行军律师,河南中医药大学医学本科,硕士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师从知名侵权法学者姜战军教授,获法律硕士研究生学位。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有章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120********46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刑事辩护、侵权、股权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