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任行军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9日 6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A,男,197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委托代理人任行军,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7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严永国银行存款二万九千九百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原告已经提供担保,担保物为A名下的豫A891V9号小型轿车一辆,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严永国银行存款二万九千九百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A名下的豫A891V9号小型轿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A 代理审判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