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瑶律师
付瑶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147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浙江-杭州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9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向XX与林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付瑶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1日 12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向XX与被告林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XX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00元,支付利息43元,逾期利息1920元,(计至2017年11月30日)及至2017年12月1日起至借款付清时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事实和理由:XX公司是一家依法设立的互联网金融公司,自主开发运营手机软件“借贷宝”,“借贷宝”的注册用户可在该平台上依法进行借贷款。原告与被告均是“借贷宝”的注册用户。2016年7月19日,原告与被告通过“借贷宝”签订《借出协议》。借款协议约定了借款本金、年利率、借款期限、借款期限届满后本金和利息的偿还方式,并约定了逾期利息等。原告于《借出协议》签订当日通过“借贷宝”第三方支付机构向被告账户转账共计6000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尚未偿还欠付的借款本息和逾期利息。故X诉请法院判准诉请。
被告林XX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分别于2015年9月4日和2016年2月11日实名注册了XX公司(以下简称为XX公司)开发的“借贷宝”应用。2016年7月19日,原、被告及XX公司在该应用上订立编号为62176XXXX8770703的《借出协议》,协议约定:原告为出借人,被告为借款人;借款金额为6000元,借款期限为10天,即自2016年7月19日至2016年7月29日,利率为年利率24%,借款次日为利息起算日;还款方式为借款期限届满后一次性偿还本金和利息;还款日的次日为宽限期,宽限期以截至当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借款期间约定的利率计收利息,宽限期满仍未足额偿还本息的,以截至当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及年化24%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借款流程为原告将出借资金存入出借人支付账户,并授权XX公司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将出借资金由出借人支付账户划转至借款人支付账户。上述协议订立当日,XX公司通过XX公司将原告所出借的6000元转给被告。上述借款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分文未还,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通过第三方XX公司的“借贷宝”平台所形成的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禁止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出借义务,双方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未按约还款付息,属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双方间关于借期、宽限期、逾期的利率约定均为年利24%,并未超出法定最高利率。故原告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林XX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向XX返还借款6000元,支付利息43元,并承担自2016年7月30日至付清之日按年利率24%计取的逾期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被告林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付瑶律师,浙江承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会计师职称,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承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5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