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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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职妈妈离婚时是否可以提出补偿,法院这样判!

作者:徐军律师时间:2021年06月2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866次举报
2021-06-26

浙江省台州市的齐女士与杨先生结婚后,杨先生一直在杭州市打拼做生意,她自己留在台州老家带孩子。后来,杨先生起诉离婚,她向法院提出要求杨先生从双方结婚之日开始按每月5000元的标准补偿共计19万元。

  近日,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案,首次适用民法典中的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判由杨先生补偿齐女士1.5万元。

  案件回顾

  杨先生和齐女士于2017年初经人介绍认识,2018年1月结婚,同年5月生育儿子杨某某。杨先生长年在浙江省杭州市做生意,儿子杨某某跟随齐女士在浙江省台州市居住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杨先生和齐女士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

  2020年5月,杨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法院判决驳回了杨先生的离婚诉请。

  2021年3月,杨先生再次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其抚养。

  妻子齐女士同意离婚,但儿子一直跟随自己生活,她提出要求抚养权归自己,杨先生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支付抚养费。同时,齐女士认为自己照顾孩子、料理家务,负担义务较多,她要求杨先生从双方结婚之日开始按每月5000元的标准补偿,共计19万元。

  法院审理

  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体现了民法典平等、公平原则的精神

  民法典第1088条取消了“只有约定分别财产制下才能请求离婚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的限制,将其扩展适用于通常意义上财产共同共有的夫妻,即不论夫妻双方是否对财产状况有过约定,承担较多家务的一方都有权在离婚时行使离婚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

  这项制度以法律形式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有利于鼓励家庭成员参与家务劳动,促进夫妻双方互相尊重,对于平衡夫妻经济利益,消除就业一方对从事家务劳动一方的歧视,维护家庭和谐稳定有着积极意义,充分体现了民法典平等、公平原则的精神。

  子女抚养费数额和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均应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

  关于子女抚育费数额的确定,要根据子女正常生活的实际需要,以能维持其衣、食、住、行、学、医的正常需求为原则,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费用支出、现有生活负担、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和社会地位等因素进行考量。

  关于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的确定,应结合以下各方面因素综合考量:

  婚姻关系存续时间

  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越长,经济补偿数额也可相应提高。

  投入家务劳动的时间、强度

  参考向市场购买相近工作量家务劳动所需的成本。

  家务劳动的负面影响

  如从事家务一方因而失去工作的,可以参考原工作的收入情况

  家庭收入情况

  由此可以参考判断从事家务劳动一方为另一方提供辅助的客观收益。

  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认为齐女士要求杨先生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支付儿子抚养费、从双方结婚之日开始按每月5000元的标准补偿共计19万元的要求偏高,依法予以调整,酌定杨先生每年支付孩子的抚养费8400元,并向齐女士补偿1.5万元。

  法院判决

  最终,天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准予杨先生和齐女士离婚;孩子由齐女士抚养,杨先生每年支付抚养费8400元;同时,补偿齐女士1.5万元。

  判决后,杨先生不服判决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认为齐女士本来就没有工作,也就不存在为了照顾家里放弃工作。婚生子出生后,实际系由双方共同抚养,经济开支应由双方共同负担。此外,自己虽在杭州开店,但生意经营状况并不理想,未能盈利。

  经审理,台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8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来源:山东高法


徐军律师,现为江苏正大发展律师所专职律师,执业14年以来亲自办理过1000多起案件,擅长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520********31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
1320520********31 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