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校作为机动车驾驶员的培训单位,肩负保证培训质量和学员安全的责任。同时,驾校的设立也需满足场地、教室等要求,通过行政审批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证后方可设立。驾校若是通过与教练签订承包协议等方式将主营业务交由教练承包,一方面规避了其用工主体责任,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转移了本应由驾校承担的经营责任和风险,给道路交通安全埋下了隐患。
因此,驾校与教练之间关系的认定不应仅局限于承包协议的约定,还应从业务从属、人身隶属和经济附属角度综合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徐军律师
驾校作为机动车驾驶员的培训单位,肩负保证培训质量和学员安全的责任。同时,驾校的设立也需满足场地、教室等要求,通过行政审批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证后方可设立。驾校若是通过与教练签订承包协议等方式将主营业务交由教练承包,一方面规避了其用工主体责任,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转移了本应由驾校承担的经营责任和风险,给道路交通安全埋下了隐患。
因此,驾校与教练之间关系的认定不应仅局限于承包协议的约定,还应从业务从属、人身隶属和经济附属角度综合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