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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库案例 | 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否以受理离婚案件为前提?

2024-05-30

发布者:王福玲律师|时间:2024年05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 |335人看过举报

编者说:

夫妻双方婚后生育了一个儿子,夫妻间因家务琐事时常发生争吵,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先后两次被另一方打伤,后某次又被殴打致伤后,该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来源 | 人民法院案例库、小军家事
编号 | 2023-07-2-442-001

01

裁判要旨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首次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需要注意的是,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签发不以受理离婚诉讼为前提,从而对婚姻关系中的家暴受害人给予最大化的保护。

02

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耿某与被申请人曹某于2011年确立恋爱关系,于2013年办理结婚登记,于2014年生育一子曹某某。婚后夫妻间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9月、2016年5月,申请人耿某先后两次被曹某打伤。2017年9月23日,申请人耿某又被殴打致伤,在医院住院治疗4日。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云0621民保令2号民事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曹某对申请人耿某实施辱骂、恐吓、殴打等形式的家庭暴力。

03

法院裁判


法院生效裁定认为: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耿某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04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26条、第27条、第28条、第29条
一审: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2017)云0621民保令2号民事裁定(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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