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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观点 | 妻子半年内游戏充值15.8万元,离婚时是否需要返还?

2024-05-24

发布者:王福玲律师|时间:2024年05月24日|分类:法律常识 |450人看过举报

玩游戏属于娱乐活动,但花费不应超出合理范畴,故认定游戏充值费用是否属于挥霍,应综合考虑款项金额、家庭资产、日常收支、配偶方态度等情况。

——编者说

来源|舟山法院、杜芹家族律师团队

妻子在半年时间内将15.8万元用于游戏充值,离婚时,丈夫认为这笔钱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妻子返还。近日,舟山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在扣除合理费用后,认定其中14万元游戏充值费用属于妻子挥霍夫妻共同财产,酌定判决妻子给付丈夫7万元。


一、案情简介

2018年,小李与薇薇相识相恋,并于2020年1月登记结婚。小夫妻共同经营了一家宠物店,收入虽不高但是感情尚可。后来双方因琐事经常发生争执,导致感情逐渐疏远,2022年5月起双方开始分居。

2022年8月,薇薇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向普陀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双方对离婚无异议,但小李主张薇薇通过某平台游戏充值合计15.8万元系其个人挥霍,应当返还一半。薇薇则认为该消费属于年轻人正常生活支出,不应当返还。


二、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发现,从2021年11月至2022年5月短短6个月内,薇薇为玩某款游戏,有高达400多笔的充值记录,其中支付金额为488元的有近百笔。

一审法院认为,薇薇的消费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生活消费范围,薇薇的该项消费构成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权益受到侵害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请求保护自身利益。因双方除实物财产外无其他财产可以分割,一审判决包括家电家具等十一项实物均归小李所有,同时应当支付对方相应折价款,由于薇薇存在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故最终法院酌情确认小李无需支付2.5万元实物折价款给薇薇。小李不服,提起上诉。

舟山中院二审认为,挥霍是指对夫妻共有的财产没有目的的、不符合常理的耗费致使其不存在或者价值减损。玩游戏属正当的娱乐活动,但不应超出合理范畴,故认定该费用是否属于挥霍,应综合考虑款项金额、家庭资产、日常收支、配偶方态度等情况。

在婚后不到半年的时间内,薇薇为游戏充值合计支出15.8万元,远超过普通人的正常消费水平,该笔款项的耗费,并非合理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属于不当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院处理挥霍共同财产的方式,虽支持了小李关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求薇薇少分或不分的请求,但该金额远低于已认定的薇薇挥霍金额的一半,与法律规定的本义相悖,应当予以纠正。

最终,二审法院根据双方收入情况和家庭消费情况,在扣除合理开支后,酌情认定薇薇挥霍夫妻共同财产费用为14万元,最终确定薇薇补偿小李7万元。


三、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该条规定新增了“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作为本条规定的适用情形。

打游戏是年轻人正常的娱乐消遣方式,为游戏适当充值属于合理的消费开支。但是判断游戏充值是否属于“挥霍”夫妻共同财产,除了考虑打赏频次、金额大小、行为持续时间外,还需要综合考虑家庭资产状况、收入水平和日常消费情况。

本案中,双方收入并不高,但薇薇在半年时间里多次为游戏充值,累计金额高达15.8万,已经超出合理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属于“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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