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情简介
A先生和B女士2021年感情破裂经过法院调解后离婚,调解书中载明对于子女抚养双方达成一致约定:婚生子小C随母亲B女士生活,A先生支付孩子生活费1500元/月,教育费、医疗费凭单据各半承担,每半年结算一次。A先生对孩子享有探望权,具体探望方式为:每周五晚17:00 A先生可前往B女士家中探望孩子两小时,每年寒、暑假孩子随A先生各生活五天、十天,B女士对A先生行使探望权予以协助。
2023年开始,B女士开始以各种理由推诿不再给A先生看望孩子,A先生多次追问为何不给看孩子后,B女士解释说孩子晚上有晚课,回到家已经很晚了,为了保证孩子的休息,不再按照之前的约定进行探望。A先生提出新的探望方式,B女士又不予答复,A先生无奈之下,找到我们,咨询这种情况是否可以重新提起探望权纠纷?
02
融家分析
首先、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经法院判决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行使探望权受阻挠的,可以就探望权问题再次起诉。探望权的行使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考虑,不能影响未成年人的正常生活。父母应本着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结合探望人的实际情况,确定探望的内容。
其次、在实务中,针对此类就探望权再次起诉的行为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存在不同观点,有观点认为:法院不应受理,法院已经对探望权作出了处理,赋予了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享有探望权,其因探望权发生的纠纷,可以通过申请执行来保障。而且探望权在行使时存在诸多细节,若当事人不断地因为个别细节问题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不利于问题的实际解决。
另一种观点认为:随着子女的成长,当事人行使探望权的时间及方式可能发生变化,当事人就此提起的探望权之诉是基于新的事实和理由,法院应予以受理,没有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而且把探望的频次、方式、时间、地点等确定下来,也有利于后续的执行。
我们赞同第二种观点。基于人身权利产生的探望权纠纷,不能简单套用针对契约关系的调整方式来解决,当探望权的行使不足以实现子女最大利益时,应赋予当事人通过诉权的方式适时调整,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最后、对于孩子的探望也可以考虑“看望式探望”与“逗留式探望”相结合的方式,让陪伴不再局限于“看一眼”……
03
律师建议
双方离婚时,要全面考虑好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所有问题,特别是对于子女探望的时间、方式、频次等最好都在调解书上白纸黑字进行约定,避免双方因积怨过深等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探望导致无法履行自己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当然,起诉请求变更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并非一定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也需要衡量变更后是否更有利于子女的生活、学习和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