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峰与张兰曾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一子小李,后因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中约定小李抚养权归李峰,张兰有探望权。此后,因小李的抚养权和探望问题双方矛盾不断,张兰还多次借探望将孩子带走,以断联方式拒不将孩子带回。李峰认为张兰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孩子的正常学习和心智成长,据此,向平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兰中止行使探望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六条“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一方请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的规定,对中止探望的申请不能作为新的独立的诉讼来对待,而是在履行有关生效法律文书的过程中发生的事情,应将其纳入执行程序中予以解决。 探望权是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权而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若父母一方认为对方在探望权的行使过程中出现了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形,可以在生效裁决文书执行程序中提出中止探望请求。 综上,李峰的起诉不是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案件受理范围,法院裁定对李峰的起诉,不予受理。 法官后语 探望权是一种精神性权利,具有非财产性。法律赋予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探望权。 一是考虑到父或者母出于对未成年子女的关心和爱护,通过探望子女,能够增进对子女身体、精神状况的了解和理解,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并且能够维系与子女的亲情和良好关系; 二是通过探望子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获得精神的慰藉,即为人父母,生之养之,关爱子女实乃父母发自内心之需求,系人伦关系使然,其中没有物质性目的,毕竟父母一方通过行使探望权并不能取得经济上的利益,而实际上是一种情感需要。 据此可知,探望权是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权而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探望的中止,并不是对探望权进行实质性的处分,对于当事人而言也并非探望权最终被剥夺,只是暂时性地对权利的行使状况加以限制,待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当事人仍能依法行使探望权。(文中均为化名) 探望权的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