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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的租金收入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22-12-02

发布者:王福玲律师|时间:2022年12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 |1903人看过举报

案情简介:

小丽在和小明结婚前在父母的帮助下采用首付和按揭贷款方式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小明在婚前全款购买一套房屋也登记在小明个人名下。双方婚后一直生活在小明的房屋里,小丽的房屋刚好用来出租,每月租金3000元,刚好用来偿还房屋按揭贷款。结婚3年后,双方感情发生裂痕协商离婚。小丽本以为各自的房屋各自所有,但小明却提出小丽名下房屋婚后用租金还贷,每年36000的租金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小丽名下房屋婚后还贷的108000元款项以及对应的增值部分,小丽应该向小明补偿一半。小丽无法理解:房子是自己的,自己房屋出租的租金当然也就是自己的,怎么属于共同还贷呢?

融家分析: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6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银行存款利息、出租房屋获得的租金属于法定孳息。存款利息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没有任何争议,但房屋出租行为需要夫妻一方付出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去管理,修缮或维护,和个人财产投资获得的收益并无差异,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本案中小丽个人房产婚后出租所获得的租金用来还贷,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还贷,既然是共同还贷,那共同还贷款项以及对应的增值部分,离婚时,小丽应当向小明补偿一半。
律师建议:
司法实务中,关于一方婚前房产婚后收取的租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存在争议的。建议双方当事人能够互谅互让,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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