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很多当事人就结婚登记前,父母出资购房情况下的产权问题向本律师进行咨询。对此,本律师分情况总结如下:
1、结婚登记前,由一方父母出资买房,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
若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则该房屋属于登记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没有其他相反的约定,比如婚前财产协议等,另一方在离婚时无权主张分割。
若一方父母只出了一部分购房款,剩余房款是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且由小夫妻共同还贷,房子应该归登记方所有,并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如果有房产分割情况发生,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产生的增值,需要由得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结婚登记前,由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
这种情况下的房屋产权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不是登记方的个人财产,非登记方有权要求分割房屋。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者双方之间有其他相反约定的除外。
3、结婚登记前,由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
这种情况下的房屋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并进一步约定了各自份额,则按约定享有产权。如果双方对共有方式没有进行约定,则视为等份共有。
4、结婚登记前,由双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
这种情况下,父母的出资购房行为可以视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因为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就理解为对双方的赠与。如果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并进一步约定了各自份额,则按约定享有产权。如果双方对共有方式没有进行约定,应当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比例按份共有。
5、结婚登记前,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
即使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也应当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简单理解为双方父母对一方的赠与。如无其他相反约定,应认定为双方按份共有。
当然,无论是何种情况下,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如主张在结婚登记前,自己的父母对涉案房产的购买有出资,应当向法庭提交有利的证据予以证明,比如:银行转账记录、录音等等,否则,在另一方不认可出资行为的情况下,依法就得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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