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部分夫妻为逃避共同债务,通过离婚协议将财产转移给未负债一方,导致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对此,法律坚决否定此类不诚信行为,为债权人维权提供明确依据。
司法解释规定,若债务人通过离婚恶意逃债,债权人可参照民法典相关规定,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但需注意,离婚财产分割往往涉及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并非均等分割就一定合法。法院会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情况、子女抚养需求、离婚过错等因素,严格把握撤销标准,在保护债权人权益的同时,避免损害无过错方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利益。
此外,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仍遵循“共意共债、家庭日常共债”的原则: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否则不认定为共同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