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再现】2024年7月,李某与朋友在饭店聚餐,期间饮用了3瓶啤酒。聚餐结束后,李某心存侥幸,认为自己酒量好、路程近,不会被交警查处,便驾驶私家车回家。行驶至某路口时,被正在开展酒驾专项检查的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李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5mg/100ml,随后经抽血检验,血液酒精含量为13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李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时,公安机关依法吊销李某的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
【法律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本案中,李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的临界值,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危险犯,只要实施了醉酒驾驶等行为,无论是否造成实际损害后果,都构成犯罪。
【警示提醒】“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是老生常谈的安全准则,更是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醉酒驾驶不仅会面临刑事处罚,还会导致驾驶证被吊销,影响个人工作和生活;同时,醉酒驾驶会降低驾驶人的判断力和反应能力,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危及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聚餐时,应提前规划好出行方式,可选择代驾、网约车或公共交通工具。切勿心存侥幸,否则终将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