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再现】2024年8月,张某在网上看到有人收购银行卡,承诺每张银行卡支付报酬500元。张某明知自己的银行卡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但为了贪图小利,仍将自己的2张银行卡及配套的手机卡、U盾出售给他人。经查,张某出售的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涉案资金流水达80余万元。公安机关将张某抓获后,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法律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出售自己的银行卡等支付结算工具,为犯罪活动提供帮助,且涉案资金流水巨大,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已构成帮信罪。
【警示提醒】帮信罪是近年来高发的刑事犯罪,很多人因贪图小利出售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殊不知已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的“工具人”。在此提醒,银行卡、电话卡属于个人重要证件,严禁出售、出租、出借。一旦发现他人收购银行卡、电话卡等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同时,要提高法律意识,切勿被小利诱惑,否则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