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2014年3月17日,被告陆先生获悉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于是被告陆先生在尚没有从承包人处承接到涉案工程的情况下就与原告李先生签订发包合同————《包工包料合同书》,主要内容为: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改造工程,合同价款为108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李先生便开始组织施工人员进场施工,经过几个月后,工程施工完毕,并通过验收合格和交付使用,但原告李先生尚有130000元工程款没有收回。于是原告李先生便通过法院起诉被告陆先生要求支付尚欠的工程款130000元。一审法院根据被告陆先生与原告李先生签订的《包工包料合同书》便判定被告陆先生需要承担尚欠的工程款130000元。
一审法院判处后,被告陆先生不服,便委托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作为代理人提出上诉。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黎文富律师作为该案二审阶段的代理人。黎文富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研究案件材料,提出了二审代理意见:第一、虽然被告陆先生是与原告李先生签订了《包工包料合同书》,但实际上被告陆先生并非是涉案工程的承包人或获得分包权的权利人。那么原告李先生虽然实际是案涉工程是实际施工人,但其不是替被告陆先生施工。第二、原告李先生之前收取的工程进度款均不是被告陆先生所支付的。第三、原告李先生是替谁施工无法查清楚,一审法院应该主动追加业主作为被告以便查清本案事实。
二、二审法院裁判及最后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后全部采纳了黎文富律师提出的代理意见,并认定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中存在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的情形,于是作出了撤销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发回重审的裁定。
一审法院重审后,依法追加了业主和发包方作为被告,查明了案涉工程并非是被告陆先生承包的,判定被告陆先生无需承担支付责任。
三、裁判评析
本案是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在处理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不能单从合同双方签订的主体追究责任,应先研究清楚合同双方的实际履行主体。在本案案例中,虽然合同签订了,但实际合同的履行主体与合同签订的主体是不一致的,那么在办理案件中就要通过追加其他相关联的涉案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追加业主或承包人参加诉讼,从而查清楚分包合同实际履行主体,这样才能弄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作者黎文富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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