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约定给予子女的协议的赠予性质的认定问题?
1、离婚财产分割的目的在于促成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与夫妻双方的身份关系密不可分,其中给予子女财产的约定也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权归属、债务的清偿等条款密切相关。这些具有明显的人身属性的条款互相牵制,不能单独割裂来看。即离婚协议财产约定与离婚协议的关系为部分与整体关系,离婚协议一旦成立即为生效,而不能将离婚协议中财产给予子女的约定单独割裂出来定性。
2、对于离婚协议中将财产给予子女的约定,若父母一方反悔主张赠予不成立,只有父母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履行,子女不享有独立的给付请求权。
3、离婚协议将财产给予子女的约定不适用合同法有关赠与合同撤销权的规定,约定给付财产一方不具有单方撤销权。也不构成单方允诺,同时,也不构成利他契约。
4、夫妻离婚协议中将财产给予子女的约定为具有人身属性的夫妻财产分割协议,仅约束夫妻双方,而该协议约定的受益人并不能以该协议直接提起诉讼,不享有独立请求给付的请求权,只能依靠协议签订一方父母代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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