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正式施行六大亮点值得关注
亮点:1、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四种类型
《条例》第三条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四种类型: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经济控制,主要包括:殴打、捆绑、冻饿、残害等人身伤害行为;拘禁、限制对外交往等限制人身自由行为;跟踪、骚扰,经常性谩骂、恐吓,以人身安全相威胁,侮辱、诽谤、散布隐私,以及漠视、孤立等精神侵害行为;强迫发生性行为等性侵害行为;实施非正常经济控制、剥夺财物等侵害行为。
亮点:2、取证是反家暴工作的难点,为解决取证难作出多方面规定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家庭暴力预防、排查、处置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和网格化服务管理内容,增强网格员发现处置家庭暴力、家庭纠纷、保护妇女儿童的意识和能力,通过网格走访、巡查等方式,及时排查上报家庭暴力隐患。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发现患者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详细做好诊疗记录,并妥善保存相关资料,根据受害人或者公安机关的要求出具医学诊断证明。
亮点:3、明确部门职责,构建多元共治体系
反家庭暴力工作既需要政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又需要社会各方的共同参与、协同防控。《条例》指出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社会共治。
《条例》第五条至第九条中明确规定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
(一)明确各级政府主体责任,规定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工作体系,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理;
(二)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职责,要求建立发现报告、联防联动、关爱服务、舆情应对、督查推进等反家庭暴力工作机制;
(三)明确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教育等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职责;
(四)规定妇联、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联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相关工作责任;
(五)鼓励支持专业性社会组织开展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等专业服务;
(六)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出资、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反家庭暴力工作。
亮点:4、建立联动机制,完善家庭暴力的处置
《条例》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六条中明确了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后,可以向哪些部门和单位投诉、反映、求助,明确了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一)明确联防联动工作流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制定反家庭暴力联防联动工作流程,建立家庭暴力受害人投诉的受理、跟进和转介等制度;
(二)明确投诉求助的方式途径: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妇联、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联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或者民事诉讼,也可以依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三)明确相关单位处置措施:根据实际开展相关工作,劝阻家庭暴力行为,协助受害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告知相关权利,提供纠纷调解、心理辅导、法律咨询等服务,根据受害人情况和意愿及时将其转介到医疗机构、临时庇护场所等;
(四)明确临时庇护场所的相关要求:对临时庇护场所提供临时食宿、安全防护和隐私保护工作,分类分区救助及协调有关机构提供医疗救助、法律援助、心理辅导服务等。
亮点:5、细化告诫书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制度措施
公安机关根据需要出具告诫书,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中的两种重要制度设计,是制止家庭暴力有力的方法和措施。
《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在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对相关措施进一步细化,保障制度切实可行。《条例》第二十七条列举了应当出具告诫书的五种情形,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八条细化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八项措施。
亮点:6、认定见义勇为,设定强制报告制度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鼓励向公安机关等报告家庭暴力行为。
公民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经公安机关查实符合见义勇为人员确认条件的,依法予以确认。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下列人员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保护和帮助: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因年老、残疾、重病或者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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