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使用替代交通工具产生的合理费用是否应该支持?
汽车在我们日常通勤中作为代步工具,已成为人们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车辆所有者(使用者)而言,其使用利益及必要性是不言而喻的。非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使用替代交通工具产生的合理费用,我个人意见应当支持。注意一下这里的合理费用,合理说明未超过必要限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规定明确了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侵权人应予赔偿。
举例说明,张三驾驶他的爱车小白上班途中被追尾了,对方全责。我们说了合理费用应当支持,但是合理费用标准如何认定呢?一种意见认为,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非经营性车辆无法继续使用的,当事人必须提供租车的必要性及证实产生合理替代性交通工具损失的证据,才能对该项损失予以认定。也就是说张三要证明步行或者骑自行车均无法实现上下班的目的,同时还要举证证明损失的具体数额,要提供发票或者转账凭证,且要证明系上下班时间内产生的交通费用。第二种意见认为,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非经营性车辆无法继续使用的,对产生替代性交通工具损失的费用应予支持。对于张三而言,他车辆的物的随时之使用可能性是有市场价值的,因而在维修期间张三的汽车的随时使用性的价值就减少了。那因此产生合理费用得到支持也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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