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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改判,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发布者:金万英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30日 220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办案心得


承办机构: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阶段:二审


办案经过:委托人家属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对方全责,系快递员,一审判决不支持我方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我方提出上诉,最终二审法院改判,支持了我方上诉请求。


办案心得:任何时候,不要放弃对案件的信心,相信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附上诉状部分内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具体理由如下:


一、涉案电动三轮车系机动车,而非非机动车,本案应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处理。【相关案例参考:江苏省高院(2019)苏民申4528号、浙江台州中院(2010)浙台行终字第1号、徐州泉山区人民法院(2014)泉刑初字第330号、昆山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3民初3238号判决书】


本案中,被上诉人一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无论是从外观上、车速、车的质量、尺寸限值均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的要求。首先,该电动车不具有脚踏骑行功能;其次,电动车最高时速不应超过25km/h,而事发时,被上诉人一明确陈诉车速大概在40码左右,远高于法定标准;再次,该车辆整车质量远超过55kg。电动三轮车按用途分为家用型、家用型,货运型,工厂型多种型号,家用型自重一般在200KG左右,货运型在300-600KG左右,远远高于55kg的标准。最后,该车也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的尺寸限值,车体宽度明显超过450mm。


综上,该车的关键部分技术指标明显超出了电动自行车标准的规定,且动力性能明显高于其他非机动车,不属于电动自行车,系电动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的范畴。故该事故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对于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两项合理请求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二、即使该电动三轮车系非机动车,按照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处理,原审法院也存在明显错误。


(一)原审法院混淆了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以及刑事责任承担的主体【相关案例参考:江苏省高院(2012)苏民再提01116号即(2014)参阅案例62号裁判摘要中明确指出“雇员已承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雇主依法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江苏省南京中院(2021)苏01民终2320号判决书】


本案中,被上诉人一系在为被上诉人六派送快递过程中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最终造成王阿苟死亡的结果。被上诉人一系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此该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的最终后果应由被上诉人六承担。被上诉人五与被上诉人六签署《申通快递特许经营合同》,因被上诉人六无快递运送资质,故双方属于挂靠关系,对于该侵权行为的结果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本案的民事赔偿义务主体应当为被上诉人六,被上诉人五承担连带责任

被上诉人一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生命权益严重损害,被上诉人一与被上诉人六系独立的民事主体,虽然被上诉人一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并不影响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责任,亦不能因被上诉人一承担刑事责任就直接免除另外的民事主体的赔偿责任,有违基本的法理。故对于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并且应由被上诉人六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1、原审法院在判决时,刑事法律依据了20213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存在错误。


本案的交通事故发生在20201118日,应以行为时的法律予以规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三款规定,“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本案系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程序,而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在2012年出台的刑诉法解释已经有了明确规定,即第一百六十四条明确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因此本案中,应按当时的刑诉法解释来办理,对于物质损失予以支持,即支持死亡赔偿金。而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因赔偿主体并非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被上诉人一,也应得到支持。


2、再退一步来讲,即使本案适用最新出台的新刑诉法解释,在法律适用上也存在问题。


新的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百条明确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也明确了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根据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进行判决。根据《起草小组解读:<刑事诉讼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六部分“附带民事诉讼”中对于两金不赔偿做了如下解释:“‘两金’是基于被告人普遍无力赔偿以及‘空判’所引发的系列问题等而‘不得已’作出的务实选择。”同时,起草小组还明确了司法适用中应当注意的问题:“据《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同时结合附带民事诉讼审判工作实际,司法适用中应当注意:……如调解不成,通过判决结案,则应当充分考虑刑事案件被告人多为没有正常收入的无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赔偿能力很低的实际,实事求是地仅就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作出判决。……”


从起草小组对于不赔两金的释明中可以得知,不判赔两金主要是依据刑事案件被告人赔偿能力地的现实情况,考虑到被告人既要承担刑事责任又要承担巨额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是我们需要明确在本案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系被上诉人个人,而非本案的被上诉人六、被上诉人五。被上诉人五、六不存在所谓的没有正常收入、赔偿能力低的情况,如果判决两金不支持,实在有违立法的初衷。同时,刑诉法解释明确规定了“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五)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即使参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理程序,被上诉人五、被上诉人六的诉讼地位也应当是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这两家公司并未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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