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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

发布者:金万英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7日 108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事实:


1、被告一从未见过原告;


2、被告二在2019年8月15日前从未见过原告;


3、原告2018年转账100万元是根据其老板安排,支付给被告二的采购合同定金。方便走账。原告也自认自己不清楚具体情况,只是用原告的卡走账。


二、代理思路:


被告一从始至终都没有见过原告,未与原告建立借贷合意和借款事实。被告一是被告三法人,被告三依法无需承担保证责任。虽然被告一在所谓的借款合同上签字,但系原告的老板要求被告二,让其女儿被告一签订借款合同,防止被告二卷走定金出国不回来。案涉款项非民间借贷合同项下款项,而是采购虾的定金。原告基于借款合同主张被告返还借款、利息、律师费、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三、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双方无借贷合意,驳回原告诉请,我方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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