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金万英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7日 108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事实:
1、被告一从未见过原告;
2、被告二在2019年8月15日前从未见过原告;
3、原告2018年转账100万元是根据其老板安排,支付给被告二的采购合同定金。方便走账。原告也自认自己不清楚具体情况,只是用原告的卡走账。
二、代理思路:
被告一从始至终都没有见过原告,未与原告建立借贷合意和借款事实。被告一是被告三法人,被告三依法无需承担保证责任。虽然被告一在所谓的借款合同上签字,但系原告的老板要求被告二,让其女儿被告一签订借款合同,防止被告二卷走定金出国不回来。案涉款项非民间借贷合同项下款项,而是采购虾的定金。原告基于借款合同主张被告返还借款、利息、律师费、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三、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双方无借贷合意,驳回原告诉请,我方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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