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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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银行,依法追讨车贷

发布者:唐彬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18日 135人看过 举报

2020-02-18

律师观点分析

2017年2月22日,朱XX与联合公司签订《购车协议》约定:1、由朱XX购买联合公司的丰田霸道车一辆,车型2700,价格495000元;2、朱XX委托联合公司代办该车银行抵押贷款手续;3、朱XX缴纳车辆款30%即19500元作为购车首期款项,余款300000元由联合公司委托贷款银行将汽车消费贷款以购车款的名义一次性支付给联合公司;4、朱XX的贷款期限为36个月,保险期限为36个月;5、联合公司负责为朱XX代办车辆入户及抵押登记手续;6、相关条款见XX与贷款银行所签订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合同等内容。

2017年3月6日,朱XX与三江银行签订《汽车按揭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287132017001356)约定:三江银行向朱XX提供30万元的借款用于购车;借款期限为36个月,即从2017年3月3日至2020年3月3日;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即年利率8.720005%,逾期罚息为贷款利率上浮50%;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每月应还本息金额为9500.88元;借款担保方式为保证;还款原则为贷款人有权将借款人的还款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约定的应由借款人承担而由贷款人垫付的各项费用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剩余款项按照先息后还本、利随本清的原则偿还;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或支付相关费用,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归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均由借款人承担;借款人未按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贷款人宣布全部或部分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对应的借款逾期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

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X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XX三江农村XX公司借款本金232164.22元及利息22063.54元、复利18633.93元、罚息(从2019年8月2日起以尚欠本金232164.2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08007%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朱X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X三江农村XXX公司律师费5000元;
三、原告XX三江农村XX公司就被告朱XX所有的朱XX以巡洋舰牌汽车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判项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四、被告XX联合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XX联合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朱XX追偿。
事务所合伙人、前法官,有多年人民法院审判实践经验、大型集团企业法务工作背景和多年律师执业经验,代理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乐山
  • 执业单位:四川茂晟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1120********28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四川茂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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