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7年11月29日,熊XX驾驶川LL8XXX号小型越野客车,从九峰方向沿省道104线往牟子方向行驶,10时40分许,该车行驶至省道104线九峰派出所外路段时,与其同向同车道在前由王XX驾驶的川L1845学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人员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被告熊XX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李XX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李XX被送往乐山市市中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8年1月3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脑震荡,2.颅底骨折,3.鼻骨骨折,4.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出院医嘱为:1.休息3月,加强营养,避免情绪激动及体力劳动,伤后6月于五官科行鼻骨整复术,具体费用根据当时手术情况决定;2.出院1月后复查CT了解有无迟发性颅内出血等。住院期间产生医疗费18573.03元,由被告熊XX垫付。
判决如下:
一、被告XXXX保险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李XX人身损害赔偿费用各项共计47960.78元;
二、被告XXXX保险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熊XX垫付款18573.03元;
三、驳回原告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唐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