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曹XX、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做为原告代理人,在立案后及时与二被告沟通协商,二被告及时偿还了借款故申请撤诉,做到案结事了。
唐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