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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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诉XX自然资源局拆迁行政赔偿

发布者:唐彬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18日 83人看过 举报

2020-02-18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规定,XX自然资源局现承继原XX房屋征收和补偿局行使的职权,系本案适格被告。
行政赔偿成立的前提是被诉行政行为已被依法确认为违法或者被撤销,由于刘XX诉XX自然资源局拆迁行政强制一案,已被依法裁定驳回起诉,故刘XX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之诉的前提条件不具备,不符合起诉的法定条件。同时,关于室内物品财产损失问题,因原审被告提供的入户视频资料显示,该涉案房屋处于废弃状态,房屋内无有价值的财产,且刘XX也未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证明其室内物品的财产情况,故其赔偿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根据,不符合起诉的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裁定驳回起诉,故原审法院驳回刘XX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刘XX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结果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事务所合伙人、前法官,有多年人民法院审判实践经验、大型集团企业法务工作背景和多年律师执业经验,代理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 查看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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